1月22日9时许,林某驾驶闽GEX**3小型面包车,行驶至205国道后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7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罚。
1月21日20时12分许,林某驾驶闽GRG**9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建国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4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1月19日21时03分许,张某驾驶闽GWH**2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沙路体育公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公安机关对其作立案调查处理。
1月19日21时23分许,马某驾驶闽G26**1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城西路永辉超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5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1月19日20时46分许,林某驾驶闽GCG**1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城西路永辉超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3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024年12月25日16时许,潘某驾驶闽GNN**2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沙县东园新村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闽D06**3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对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公安机关对其作立案调查处理。
2024年12月4日23时46分许,陈某驾驶粤K87**9小型轿车,在沙县区小吃城三期路段倒车时,碰撞处于停止状态的闽DF7**C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对其作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 1
1月5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董某龙酒后驾驶闽GH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国道528建宁县溪口镇爱心木业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50mg/100ml,董某龙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 2
案例 3
1月14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练某福酒后驾驶闽GH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建宁县溪口街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71mg/100ml,练某福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 4
1月16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何某祥酒后驾驶闽GV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建宁县溪口街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何某祥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 5
1月18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江某近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国道528建宁县溪口镇爱心木业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40mg/100ml,江某近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一
2025年1月14日19时39分,廖某某酒后驾驶闽G*****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府前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为4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处罚并扣留机动车。
案例二
2025年1月14日19时47分,杨某某酒后驾驶闽G*****小型汽车,行驶至府前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为4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处罚并扣留机动车。
案例三
2025年1月16日20时22分,陈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府前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为9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处罚并扣留机动车。
案例四
2025年1月17日19时32分,林某某酒后驾驶闽K*****小型汽车,行驶至府前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为6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处罚并扣留机动车。
案例五
2025年1月18日20时03分,廖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府前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为4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处罚并扣留机动车。
案例六
2025年1月19日19时50分,吴某某酒后驾驶闽G*****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府前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为65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处罚并扣留机动车。
01
2025年1月1日00时01分,肖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号的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尤溪县西城镇交通执法大队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02
03
04
05
06
07
08
2025年1月12日21时44分,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号的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尤溪县城关镇闽中大道建材市场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09
10
2025年1月18日21时04分,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闽G***37的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尤溪县西城镇执法大队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春节临近
亲朋好友聚会宴饮多
驾驶人朋友千万莫心存侥幸
不要轻易触碰法律底线
为了您和家人
请一定要牢记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坚决劝阻亲朋好友酒后驾车行为
主动帮同桌饮酒人叫代驾
来源:三明高速交警微发布、沙县公安、建宁警方、将乐公安、尤溪警方
新媒体编辑:林红
初审:林红
复审:张通翔
终审:黄春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