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小区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判决物业公司返还给业委会75%的地面停车收益。
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的某小区,有规划地面停车位442个、地下停车位167个以及业委会后期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2005年8月起,开发商委托Y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Y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车辆的停放管理服务,室外每辆机动车每月60元,地下车库每辆每月70元。
2018年3月,小区业委会成立。2019年1月14日,小区业委会通过相应程序解聘Y物业公司,次日Y物业公司撤离案涉小区,不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Y物业公司退场后,案涉小区的新物业服务企业统计,2021年度案涉小区的停车总数共计1378辆。2022年,该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Y物业公司返还自2005年8月至2019年1月15日Y物业公司撤场之日期间案涉小区地面停车收益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地面停车位包括规划的442个以及后期业委会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其中,442个地面停车位虽经规划,但并无独立产权,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开发商与业主对上述车位的归属作出约定,且该部分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故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业委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其他车位,亦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对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区域进行停车管理所取得的每车每月60元费用,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辩称每车每月60元的停车费用为其停车管理服务费,并非案涉小区的公共收益,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Y物业公司扣除25%的物业停车经营管理费用后,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一审判决后,Y物业公司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