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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武政征补决字〔2024〕37号 南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迁坟补偿决定
来源: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南武政征补决字〔2024〕37号 | 发布机关: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补 偿 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
被补偿人:韦**,家庭住址: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均致村,身份证号码:450122*********317
因南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武鸣区)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的规定,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19日发布《南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武鸣区)土地征收预公告》(南武政字〔2021〕36号),项目预公告发布后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开展征地调查工作,于2022年1月21日发布《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南武政字〔2022〕3号)。项目用地于2023年2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3〕67号文批复批准征收土地,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接到批准文件后于2023年4月13日发布《南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武鸣区)征收土地公告》(南武政字〔2023〕9号)。
集体土地地名为“八宝山”位于南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武鸣区)范围内,土地权属属于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均致村第六组(队)。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均致村第六组(队)已于2022年6月25日与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人民政府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自然人韦**于2021年3月在“八宝山”(土地地名)葬有一座长坟,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22年11月8日、2024年7月3日发布《迁坟通告》,要求涉及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坟墓的坟主在规定时间内与太平镇征地工作组办理坟墓搬迁相关手续,并于2024年7月5日书面通知坟主前来商谈,截止2024年9月3日仍无人到场参与商谈,且至今未签订坟墓搬迁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保护坟主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坟主作出迁坟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坟主韦**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均致村南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武鸣区)范围内土地地名为“八宝山”的一座长坟实施搬迁补偿。
补偿人根据《广西南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南武府规〔2023〕3号)的规定,给予坟主韦**的上述坟墓搬迁补偿费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二、坟主韦**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办理坟墓搬迁补偿相关手续,并将已被征收土地内的坟墓搬迁完毕。
被补偿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号 南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迁坟补偿决定
补 偿 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
被补偿人:韦*顺,家庭住址: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均致村,身份证号码:450122*********312
因南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武鸣区)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的规定,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19日发布《南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武鸣区)土地征收预公告》(南武政字〔2021〕36号),项目预公告发布后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开展征地调查工作,于2022年1月21日发布《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南武政字〔2022〕3号)。项目用地于2023年2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3〕67号文批复批准征收土地,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接到批准文件后于2023年4月13日发布《南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武鸣区)征收土地公告》(南武政字〔2023〕9号)。
集体土地地名为“八宝山”位于南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武鸣区)范围内,土地权属属于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均致村第六组(队)。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均致村第六组(队)已于2022年6月25日与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人民政府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自然人韦*顺于2021年5月在“八宝山”(土地地名)葬有一座长坟,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22年11月8日、2024年7月3日发布《迁坟通告》,要求涉及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坟墓的坟主在规定时间内与太平镇征地工作组办理坟墓搬迁相关手续,并于2024年7月5日书面通知坟主前来商谈,截止2024年9月3日仍无人到场参与商谈,且至今未签订坟墓搬迁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保护坟主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坟主作出迁坟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坟主韦*顺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均致村坛均屯南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武鸣区)范围内土地地名为“八宝山”的一座长坟实施搬迁补偿。
补偿人根据《广西南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南武府规〔2023〕3号)的规定,给予坟主韦*顺的上述坟墓搬迁补偿费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二、坟主韦*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办理坟墓搬迁补偿相关手续,并将已被征收土地内的坟墓搬迁完毕。
被补偿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号 南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迁坟补偿决定
补 偿 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
被补偿人:韦*义,家庭住址: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均致村,身份证号码:450122*********330
因南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武鸣区)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的规定,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19日发布《南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武鸣区)土地征收预公告》(南武政字〔2021〕36号),项目预公告发布后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开展征地调查工作,于2022年1月21日发布《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南武政字〔2022〕3号)。项目用地于2023年2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3〕67号文批复批准征收土地,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接到批准文件后于2023年4月13日发布《南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武鸣区)征收土地公告》(南武政字〔2023〕9号)。
集体土地地名为“八宝山”位于南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武鸣区)范围内,土地权属属于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均致村第六组(队)。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均致村第六组(队)已于2022年6月25日与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人民政府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自然人韦*义于2021年2月在“八宝山”(土地地名)葬有一座长坟,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22年11月8日、2024年7月3日发布《迁坟通告》,要求涉及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坟墓的坟主在规定时间内与太平镇征地工作组办理坟墓搬迁相关手续,并于2024年7月5日书面通知坟主前来商谈,截止2024年9月3日仍无人到场参与商谈,且至今未签订坟墓搬迁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保护坟主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坟主作出迁坟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坟主韦*义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均致村坛均屯南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武鸣区)范围内土地地名为“八宝山”的一座长坟实施搬迁补偿。
补偿人根据《广西南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南武府规〔2023〕3号)的规定,给予坟主韦*义的上述坟墓搬迁补偿费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二、坟主韦*义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办理坟墓搬迁补偿相关手续,并将已被征收土地内的坟墓搬迁完毕。
被补偿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