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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1 | 潘满丽 | 公民 | 南武综执自然资罚决字〔2024〕132号 | 2024/11/12 | 2022年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房屋东北面一、二、三楼扩建房间;西南面一、二、三楼扩建房间;东南面一、二、三扩建房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其他-拆除 | 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超越建筑红线扩建的房间及二、三楼扩建的房间等建(构)筑物完毕。 | 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 | 韦春蕾 | 公民 | 南武综执自然资罚决字〔2024〕131号 | 2024/11/11 | 2022年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房屋东北面一楼扩建门廊,二、三楼扩建阳台及阳光房;西南面一楼扩建门廊,二、三楼扩建阳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其他-拆除 | 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超建筑红线扩建的门廊;二层捣板扩建的阳台及三层扩建的阳光房、阳台等建(构)筑物完毕 | 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 | 莫宇轩 | 公民 | 南武综执自然资罚决字〔2024〕134号 | 2024/11/12 | 2023年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院墙围合;玄关左侧扩建房间;东北面扩建两层;西北面扩建一层;二楼露台加建房间;加建第三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其他-拆除 | 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超房屋审批红线建设的房间及二楼露台处加建的房间等违法建筑面积133.41平方米建(构)筑物完毕 | 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4 | 韩叶芬 | 公民 | 南武综执自然资罚决字〔2024〕133号 | 2024/11/12 | 2023年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房屋北面一、二楼扩建房间;二楼露台捣板扩建房间;南面入户玄关左侧一楼扩建房间,二楼扩建阳台;顶楼扩建铝合金玻璃梯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其他-拆除 | 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超房屋审批红线建设的房间,二楼露台加建的房间及楼梯帽等违法建筑面积136.87平方米建(构)筑物完毕 | 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5 | 卢玉红 | 公民 | 南武综执自然资罚决字〔2024〕130号 | 2024/11/11 | 2024年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房屋东北面一楼扩建有柱雨棚,二、三楼扩建阳台;西南面一楼雨棚扩建有柱雨棚,二、三楼扩建阳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其他-拆除 | 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超建筑红线扩建的有柱雨棚及二、三楼扩建的阳台等建(构)筑物完毕 | 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6 | 张建营 | 公民 | 南武综执自然资罚决字〔2024〕129号 | 2024/11/13 | 2023年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房屋东北面一楼扩建门廊,二、三楼扩建阳台;西南一、二层扩建房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其他-拆除 | 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超建筑红线扩建的门廊、房间及二、三层捣板扩建的阳台、房间等建(构)筑物完毕 | 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7 | 杨玉连 | 公民 | 南武综执自然资罚决字〔2024〕141号 | 2024/11/13 | 2022年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房屋东面一、二楼扩建房间;二楼露台捣板扩建房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其他-拆除 | 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超房屋审批建筑红线扩建的房间及二层露台扩建的房间等违法建筑面积56.70平方米建(构)筑物完毕 | 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8 | 梁远 | 公民 | 南武综执自然资罚决字〔2024〕140号 | 2024/11/13 | 2023年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房屋西面一、二楼扩建房间,二楼扩建阳台;东南面一楼扩建房间,二楼扩建房间、阳台;三楼加建楼梯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其他-拆除 | 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超房屋审批建筑红线扩建的房间;二层扩建的房间、阳台及顶层加建的楼梯帽等违法建筑面积109.72平方米建(构)筑物完毕 | 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9 | 黄维 | 公民 | 南武综执自然资罚决字〔2024〕149号 | 2024/11/15 | 2018年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原审批面积182.70平方米,实际改建建筑面积255.20平方米,超建面积72.50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零贰元整(¥12102.00) | 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