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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是新修订的公务员法颁布实施6周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不断提高公务员管理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我县特开设“公务员政策法规每月一学”专栏,每月重点对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进行阐释、宣传,敬请关注。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的第一部基础性法律,修订后的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共18章113条,对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党对公务员工作的领导,推动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完善发展,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更好地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公务员法,我们针对公务员管理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整理了政策问答,方便大家学习掌握。
公务员法第一条规定,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这指明了新时代公务员队伍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必须同时符合的3个条件,实现了公务员工作与党的干部工作的贯通,阐明了公务员在党和国家事业中的职责定位和使命任务,体现了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职责,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主要包括:
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确定考核内容是做好考核工作的前提,考核内容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公务员考核工作的质量。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3种考核方式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相互印证。
公务员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领导成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通过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用对象的任职方式。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任职的任用方式。聘任制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市场机制选聘公务员,签订聘任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任职方式。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晋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有什么规定?
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公务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有不同的激励功能,分别针对精神层面、物质层面。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有利于增强公务员的历史使命感和职业荣誉感,符合我国公务员作为人民公仆的职业特征和职责要求,是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鲜明特点。
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公务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对于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1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四类培训聚焦各自对象和功能定位,体现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公务员能力素质需要,增强了培训的时代性、针对性、有效性。
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也包括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层次、同一或者相当职级层次的转任。
公务员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公务员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公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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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逯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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