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
我们党成立之初,就旗帜鲜明反对腐败,倡导清廉政治,对党员的廉洁方面提出专门要求,如果违反就要被坚决清除出党的队伍。北伐战争期间,随着党员队伍的迅速壮大,党内一些不正之风有所滋长。为此,1926年8月党中央向全党发出《中共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要求对党员进行审查,混入革命队伍投机的腐败分子一经发现,务必“洗刷出党”,为纯洁党的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非常注重廉洁纪律建设,严惩腐败分子。1932年5月,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公审判处叶坪村苏维埃政府原主席谢步升死刑,打响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反腐败的第一枪。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红色中华》报发表了毛泽东、项英关于反腐败的训令和指示,要求对党内人员贪污公款、浪费公款等腐败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1932年2月至1934年10月,中央机关贪污分子、包庇贪污和官僚主义者被法庭制裁、受到各种处分的就有46人。
从中央苏区转移到延安后,党中央对于一切假公济私、耍私情的工作人员,不论职务多高、功劳多大、党龄多长,都“必须给以无情的打击或切实的纠正”。陕甘宁边区一税务分局局长肖玉璧,利用职务之便贪污3050元,被依法处以死刑。《解放日报》发文指出:“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容许有一个‘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长!有了,就拔掉它!”
改革开放后,腐败问题出现了新的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邓小平深刻指出,对于腐败和犯罪,如果不采取坚决措施,“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为纠正党内不正之风,中央纪委以打击走私、套汇、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为重点,严厉惩治腐败行为和特权现象。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深入,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也侵入党内政治生活,针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党中央加大反腐斗争力度,严厉查处成克杰、胡长清等大案要案,有力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重拳反腐为全面从严治党破局,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坚决纠治“四风”,以猛药去疴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惩治腐败,严肃查处一大批高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再次宣示反腐倡廉的立场、决心,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保证了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重视廉洁教育防患于未然
廉洁教育是推动廉洁纪律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正所谓“上医治未病”,廉洁教育的意义在于惩戒于已然、防患于未然。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政府就非常注重通过培训、学习检讨、揭批审判等方式对党员进行廉洁教育。针对多数党员文化水平不高的实际,人民委员会通过举办培训班的形式加强对县级及其以下的苏维埃政府基层干部的教育,尤其重视对他们进行廉洁教育。当时创办的《红色中华》等报刊,以“红板”专栏刊登奉公廉洁的优秀党员和先进事迹,并以“反贪污浪费”专栏批评贪污、腐败和浪费等现象,以此净化党员干部的思想灵魂,抵挡升官发财的诱惑,保持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锻造出“自带干粮去办公”的苏区干部好作风。抗战时期,作为八路军总指挥的朱德,为了接济川中老母,给旧友写信求援,声称自己“数十年实无一钱,即将来亦如是”,体现了党和军队领导人的极度廉洁,这对广大官兵和人民群众无疑也是最好的教育。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全国范围的执政党,党的廉洁纪律建设面临新的考验。面对权力和诱惑,部分党员干部逐渐走向腐化堕落。最典型的就是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刘张二人以功臣自居,经不住诱惑,滑入了腐化享乐的泥潭。为了警示教育党员领导干部,以挽救更多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1952年2月,河北省人民法院召开公审大会判处刘张二人死刑,在当时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廉洁纪律建设的任务更加艰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警示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上下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引导形成“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看成是极大的耻辱”的价值观;倡导领导干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督促领导干部从严管好亲属子女;积极宣传廉洁理念、廉洁典型,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所有这些,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完善法规制度夯实纪律根基
100多年来,我们党注重通过完善法规制度,为推动廉洁纪律建设夯实根基。党的一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指出: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二大党章也指出:“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这些规定表明,党中央加强对经费收支的管控,从制度上避免出现党组织或个人随意使用党的经费的现象。1923年4月,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颁布《经济委员会简章》,规定一切经济出入和账簿经由审查部审查,并公开账本接受俱乐部人员监督。进入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政府十分重视制度反腐,以确保苏区干部廉洁自律。1933年12月,中央苏区发布《关于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为贪污浪费行为制定具体的量刑标准。这是党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反腐法令,奠定了党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法规基础。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了多部关于惩治腐败、保证干部清廉的制度法规。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了以贪污论罪的10种行为和4个处罚量刑标准。其中将克扣截留财物、挪用公款、虚报账目、浪费公物等均列为贪污犯罪行为;对贪污数目100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苦役,5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后,又陆续颁布《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交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贪腐行为、惩处原则、惩处依据、惩处标准等,为加强廉洁建设提供了制度依据。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统筹推进反腐败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一体化建设,有序推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修订、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逐步构建起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为新时代的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遵循。
来源: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