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教育警示作用,持续巩固五指山市全面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成效,现曝光一批禁塑执法典型案例,以引导经营主体自觉守法,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件简述:根据监督检查,在五指山市通什镇三月三大道40-5号铺面,发现该店正在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扣押重为2.7kg的黑色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并予以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处罚结果:当事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2.7kg的黑色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2.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件简述:根据监督检查,在五指山市通什镇海榆北路45号铺面,发现该店正在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扣押3卷背心型保鲜袋、1.5kg塑料餐盒及塑料杯,并予以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处罚结果:当事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3卷背心型保鲜袋、1.5kg塑料餐盒及塑料杯;2.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件简述:根据监督检查,在五指山市通什镇海榆北路16号铺面,发现该店正在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扣押没收0.56kg一次性不可降解背心型保鲜袋并予以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处罚结果:当事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0.56kg一次性不可降解背心型保鲜袋;2.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件简述:根据监督检查,在五指山市通什镇海榆北路2号铺面,发现该店正在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扣押0.56kg(含卷芯)的一次性不可降解背心型保鲜袋并予以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处罚结果:当事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0.56kg(含卷芯)的一次性不可降解背心型保鲜袋;2.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件简述:根据监督检查,在五指山市越丰路新市场B12号铺面,发现该店正在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扣押重为1.74斤的不可降解背心型保鲜袋(含卷芯)并予以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处罚结果:当事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1.74斤的不可降解背心型保鲜袋(含卷芯);2.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件简述:根据转办线索,在五指山市通什镇解放路6-15号铺面,发现该店正在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予以立案调查,并扣押10卷背心型保鲜袋。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处罚结果:当事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10卷背心型保鲜袋;2.罚款人民币1000元。
来源: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高常静
审核:温小丽
值班主任:常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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