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江山一包工头被判刑!

政务   2025-01-24 06:30   浙江  

近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23年5月至12月,杨某从某工程公司承包部分水电项目,并雇用王某等11人从事劳务。2024年2月开始,在某工程公司超额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杨某拖欠班组中包括王某、宋某等11名劳动者共计11万余元的劳动报酬。上述劳动者催收未果后,向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杨某拖欠工资一事。经调查核实,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杨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付清拖欠的劳动报酬,但杨某逾期仍拒不支付并隐藏行踪。2024年8月6日,杨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审理期间,杨某付清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遭遇恶意拖欠工资报酬时,要理性维权,收集证据,并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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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范宏英  叶晓慧

编辑:郭鹭滢

责编:徐丽兰

终审:陆天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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