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见”国际仲裁 | 《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国际仲裁规则》全文来了

学术   2024-11-15 19:07   重庆  


近日,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正式发布《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国际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采用章、节、条的体例,共六章七十七条。具有守正创新、融通国际、适用便利三大特点,从五个“创新点”、五个“国际化”和五个“便利性”充分展现“国际范”,彰显“中国味”,是重庆国际商事仲裁在制度创新方面作出的一次积极探索实践。 





守正创新 让规则更前沿

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根据仲裁事业发展需要和《仲裁法》修订的方向,在《规则》中进行了五个方面的制度创新。

1

倡导绿色仲裁

《规则》明确仲裁活动应当遵循绿色环保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碳排放、减轻生态环境承载压力。


2

引入友好仲裁

《规则》规定,经双方当事人授权,仲裁庭可依据友好仲裁原则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决,灵活妥善地处理复杂国际商事争议。


3

强调善意仲裁

《规则》新增禁止恶意利用仲裁程序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从而防范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仲裁,维护国际商事仲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4

探索临时仲裁

设立临时仲裁专章,既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接轨,又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保持一致,为临时仲裁的管理与服务提供制度依据。


5

发展智慧仲裁

规定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可以借助信息技术进行,在国际在线庭审系统的保驾护航下,实现远程线上仲裁,提升国际仲裁服务的质效水平。



融通国际 让规则更开放

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不仅坚持融入重庆仲裁本土特色,还积极从五个方面融通国际通行规则,推动重庆更好地适应国际仲裁业务发展。

1

细化紧急仲裁员和临时措施制度

为使当事人能够及时通过仲裁程序采取临时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规则》参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等机构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临时措施及紧急仲裁员制度进行了细化。


2

引入第三方资助制度

为分散当事人仲裁风险、获得仲裁救济,《规则》中明确了第三方资助制度的使用情形和披露规定,以便与国际商事仲裁更好接轨,方便当事人的同时有效保障当事人公平公正参与仲裁。


3

合理适用商业贸易惯例

《规则》的“实体法律适用”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应当考虑交易惯例和交易习惯,从而更加公平合理做出裁决。


4

优化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

《规则》最大限度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首席仲裁员的产生规定了多种方式,既可在仲裁员推荐名册中选择,也可在名册外选择;既可由当事人选定,也可委托仲裁院指定。


5

创设第三方调解程序

专设“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章节,规定在仲裁庭审理前,经当事人申请,可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委托第三方作为调解员对争议进行调解,支持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等与仲裁相衔接的方式解决纠纷。



适用便利 让规则更包容

《规则》注重提升当事人适用本规则的便捷度和体验感,聚焦五个方面提升便利性。

1

明确国际商事仲裁受案范围

明确了三类情形可以选择《规则》:一是国际或者涉外商事仲裁案件;二是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的商事仲裁案件;三是一国政府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进一步方便了当事人了解和熟悉国际商事仲裁规则,避免在规则适用时产生不必要的选择困惑。


2

提供多语种规则版本

《规则》除以中文、英文发布外,重点针对东南亚、南亚、中亚国家和地区,提供印尼语、越南语、马来西亚语等版本,方便相关国家的商事主体选择适用。


3

完善程序法律适用与争议管辖规定

规定“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仲裁程序及程序管理,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因根据本规则进行程序管理而引发的争议,受中国法院专属管辖”,避免因管辖争议导致仲裁拖延。


4

细化仲裁程序规定

明确线上案件仲裁地的确定;细化送达规定;完善当事人不配合仲裁程序时的处理等内容,保障仲裁程序规范流畅进行。


5

区分国际商事仲裁费用与临时仲裁费用的标准

参照国内先进仲裁机构的做法,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仲裁费用按照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临时仲裁费用按当事人的约定收取;没有约定的,按照本院临时仲裁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则》的发布将推动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求,提高仲裁的便利性、便捷性,助推具有重庆辨识度、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规则体系形成,为建设服务内陆开放综合枢纽、面向东南亚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提供良好制度支撑,提升重庆仲裁在国际贸易、国际物流、航空航运、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服务能力,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来源:重庆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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