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应急字〔2024〕58号
关于办理2025年度奈曼旗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六号农场管委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以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11月15日起办理2025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网点规划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全旗计划设立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35家,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设立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132家,许可证有效期为50天。具体网点分配见附件2。
二、申请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条件
(一)符合旗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零售店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零售店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奈曼旗规划不设置专柜,只许可专店销售)
(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零售场所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以及其他必要的消防器材,在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应急处置措施和联系电话。
(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建筑物结构、电气与消防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八)烟花爆竹产品仅限储存在通过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不得将烟花爆竹放在未经许可的仓库、民房等处,如发现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产品储存满足下列要求:1、泄压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2、结构和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结构强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3、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相邻一侧的围护结构不应留门窗和洞口,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小时;4、应采取防止漏雨和防止烟花爆竹受潮的措施;5、安装稳定性良好。
(九)烟花爆竹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申请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于2024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可通过各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详见附件1)报名申请或向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报名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销售人员两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零售店(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店(点)照片1份;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书》1份。
申请人需提前报名参加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培训地点:旗委党校一楼报告厅;培训时间:2024年11月21日-22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奈曼旗应急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申请条件对申请人零售场所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按附件2中零售店(点)的分配名额择优择先通过。审查通过后,旗应急管理局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书》(附件5)上签署明确发证意见。
(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申请截止日期2024年11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旗应急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与烟花爆竹经营点所在地苏木乡镇政府和派出所核实现场核查情况。(12月3日青龙山镇、新镇、沙日浩来镇;12月5日义隆永镇、土城子乡、黄花塔拉苏木;12月9日东明镇、六号农场管委会、治安镇;12月12日八仙筒镇、明仁苏木;12月17日苇莲苏乡、白音他拉苏木、固日班花苏木;12月20日大沁他拉镇、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
(四)申请人到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具体取证时间另行通知;其中,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起止时间按照现有证件或申请时间确定;短期许可证有效期为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2月20日)。
四、销售与燃放安全管理
(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大沁他拉街道办,六号农场管委会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所在地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特别是春节期间要组织专人开展烟花爆竹市场检查,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二)所有取得零售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三)零售店(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严禁经营无准入封签产品,严禁超范围经营礼花弹等A级、B级产品,严禁经营“三无”产品。
(四)必须在营业执照指定的地点销售烟花爆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营业执照或未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场所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查处。
(五)严禁在民用建筑底商或居民楼内设置零售店(点);禁止“前店后宅”“上店下宅”;严禁走街串巷或到异地销售,一经发现未在指定位置销售按无证处理。
(六)运输烟花爆竹,必须经公安部门许可,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运输,运输时,及运输后要保存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及运输的批发货物清单,以便稽查,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一律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届满失效后,零售店(点)应将剩余的烟花爆竹送原批发单位代存,否则一律收缴没收。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站点;
3、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游览娱乐场;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五、举报机制
旗应急管理局继续实行举报机制,对受举报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者进行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举报电话:应急管理局:0475-4220647
公安局:0475-4212540-2804 市场监督管理局:0475-4220615
来源:奈曼应急管理
奈曼第一团编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