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止于真相
今天我们来粉碎几个
关于年休假的谣言
1
单位必须批准员工的年休假?
年休假不是想休就休!
年休假固然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但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也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双方应尽可能做好协商,但是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职工还是应服从单位的安排。
按照规定,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职工的年休假一般由单位统筹安排。
2
必须在同一单位工作12个月以上才能休年假?
当然不是!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之一为连续工作一年(12个月)以上。
这里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注意
职工工作时间包括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职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3
主动不休年休假可以要求“折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单位未主动
安排职工休年假时
即使职工未提出休假申请
单位仍负有支付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义务
如果单位已主动安排
而职工自愿放弃休假的
职工无权再要求单位
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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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 统筹:陈晓东
· 校对:刘凯强
· 审核:贺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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