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起新旧物业交接的纠纷案件
经德化法院审理,泉州中院调解
双方纠纷尘埃落地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A物业公司(下文简称A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A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三年。此后A公司一直为该小区提供服务,服务合同持续至2022年12月。2022年12月5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A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告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并要求A公司在2022年12月15日前与新中标物业公司B(下文简称B公司)办理交接手续,移交相关的账务、资产等,将所有账册、凭证及其他财务资料移交审计单位进行全面审核后将审计结果报送及移交至B公司。
但A公司并未与B公司做好交接手续,拒不配合移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记录、所有账册、凭证等相关资料。
2024年1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遂向德化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移交各项物业管理资料。
裁判结果
德化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7月作出判决,要求A公司应向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尚未移交完毕的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57项。
但因A公司已经解散,无法移交资料,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中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A公司支付15000元,用于小区业主委员会向相关部门调取移交物业服务所需的相关资料。款项支付完毕,视为A公司履行交付相关材料的义务。
至此,双方纠纷尘埃落地。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旧物业交接问题是当下物业服务领域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审判实践中常见原物业服务人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交接,新物业服务人又急于接管物业项目,如强行接管、派驻保安、清洁等人员。这不仅容易导致双方产生纠纷,也影响了物业服务的质量。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原物业服务人需向新物业服务人或业委会移交材料是正确的。但考虑到原物业服务人已离场,二审法院调解以金钱支付方式来替代履行交接义务,提升了义务履行效率,是一种解决纠纷的变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END】
供稿:王姝钰 | 编辑:郑爱坪
一审:郑聪养 | 二审:谢远欣 | 三审:徐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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