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故警示教育(2025年第2期)

民生   2025-01-13 22:43   山西  

本期重点关注




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12·6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事故概况




2024年12月6日14时15分许,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南曹乡前孙村一废弃院落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






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察和询问有关人员,非法生产组织者(前孙村村民)在租用的该村一废弃院落,组织5名人员非法生产组合烟花过程中,使用啤酒瓶敲磕结块亮珠时引发爆炸。





梳理近年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暴露出的问题教训




(一)安全隐患巨大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监管,生产环境恶劣,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无法保障,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不稳定等安全隐患,对使用者的安全构成威胁。

(二)法律法规违反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违反了国家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非法生产者可能逃避税收、监管等法律责任,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

(三)环境污染严重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过程中可能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和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非法烟花爆竹的燃放也会增加空气污染,影响空气质量和居民健康。

(四)社会治安隐患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往往与黑市交易、非法运输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联,增加了社会治安风险。非法烟花爆竹的流通和使用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五)消费者权益受损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可能遭受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非法烟花爆竹的售后服务和维权渠道往往不明确,消费者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六)监管难度增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等特点,增加了监管部门的执法难度和成本。监管部门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打击非法生产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








警示教育意义




一、强化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

  1. 普及法律知识
           通过警示教育,可以普及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使公众了解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法律后果,增强法律意识。
  2. 提升法治观念
          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引导公众树立法治观念,明白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增强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1. 认识安全隐患
           通过警示教育,公众可以了解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严重安全隐患,包括生产过程中的爆炸风险、产品质量不稳定导致的伤害风险等。
  2. 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教育公众如何识别非法烟花爆竹产品,避免购买和使用,以及在遇到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时如何正确举报,从而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维护公共秩序与社会稳定

  1. 打击非法行为
           警示教育可以激发公众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抵制和举报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有效打击非法行为。
  2. 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可以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合法企业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促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1. 减少环境污染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往往缺乏环保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警示教育可以促使公众认识到非法生产对环境的危害,从而自觉抵制,减少环境污染。
  2. 倡导绿色生活
          通过警示教育,可以引导公众树立绿色生活理念,选择环保、安全的烟花爆竹产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

  1. 提高监管效能
           警示教育可以促使监管部门更加重视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2. 强化执法力度
           通过警示教育,可以激发执法部门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三、2020年10月1日前,原发证部门对已颁发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零售)、运输等行政许可证照依法进行处置,市、县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对举报人应给予奖励。



烟花爆竹从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燃放到废弃销毁

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

如何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
以下安全提示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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