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10月29日表决通过《福州市摩崖石刻保护规定》,这部法规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分级保护管理
是《福州市摩崖石刻保护规定》
最具特色的内容
法规规定——
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实行一级保护,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实行二级保护,根据实际情况,对摩崖石刻本体以及周围环境进行保护;
对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等价值,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的摩崖石刻实行三级保护,对其本体进行保护。
法规要求按照所分等级
采取不同频次
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
对摩崖石刻进行巡查保护
一级巡保频次为每三个月一次,二级巡保频次为每六个月一次,三级巡保频次为每年一次。
在巡查中,发现摩崖石刻存在开裂、风化、渗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法规还设置了
鼓励提供摩崖石刻线索的条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未列入摩崖石刻保护名录的摩崖石刻信息,其所提供信息的摩崖石刻被列入保护名录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