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法院:20余年陈案纠纷......

文摘   2024-11-06 17:28   湖南  

新化法院法官化解20余年陈案纠纷

新化法院 2024年11月05日 18:56 湖南

“这宗纠纷历时25年,现在终于兑现了,解决了我的‘心头大事’。”近日,新化法院燎原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二十五年前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兑现完毕,使得这起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情回顾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原告李某受雇于被告金某,在金某开办的小作坊里做工。原告李某在做工期间,因提供劳务而受伤。事故发生后,作为作坊老板的被告金某赔偿了原告李某几千块钱医疗费,因金某经济紧张,李某的父亲与金某于1999年3月达成赔偿协议,金某于同年5月出具了一张欠款10500元的欠条,承诺于1999年6月30日前付清。但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金某未按约定向原告李某支付剩余赔偿款,并去向不明。因原告当时尚未满18周岁,家里长辈法律意识淡薄,直至2024年9月3日,原告李某为了维护其权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金某支付其赔偿款10500元及逾期利息15182.83元。


用心用情用理,有效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对案情分析后,考虑此案距今已有二十五年之久,超过了最长二十年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被告金某经法庭多次做工作后,表示愿意向原告支付该笔赔偿款,但因其患舌癌,已经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经济确实比较困难,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恳请法庭进行调解。承办法官考虑到李某因工作造成身体损伤对其生活影响较大,且赔偿款多年未支付到位,但被告目前经济又确实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决定“情理法”结合,从良知与公平的角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平衡点。通过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金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23500元,且当场兑现。

本案时间跨度长,双方当事人各有自身特殊情况,但办案法官没有机械办案,而是从法理、责任、社会和谐的角度切入,凭借自己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为人民服务的高度热情,把二十五年的“硬疙瘩”一点点地融化了,最终使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起纷争 法官释法析理促调解

新化法院 2024年11月05日 18:56 湖南


近日,新化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该案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和耐心劝解下,得到圆满解决,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刘某与康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6月同居生活期间育有一子,二人未办理婚姻登记。2014年,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发生口角,刘某带小孩回娘家生活,分居至今。分居后,双方就抚养权及孩子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因小孩上学问题,刘某欲将小孩户口迁至自己名下,但康某不予配合,刘某遂将康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小孩由自己抚养,并由康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法院调解




因本案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为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避免对孩子身心造成伤害,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和沟通劝导,既从法律的角度向当事人细致分析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义务的规定,又从亲情及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耐心说理,以法律教育和真情感化并用的方式,着重从亲情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同居关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孩子是祖国的未来,而非感情的附属品,不管父母关系如何变化,都应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主动承担抚养义务,尽力避免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伤害。

刘李张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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