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新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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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新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新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以县城为中心,东至陈家垅大桥、青峰桥,南至五里亭社区娄新高速跨线桥,西至G354(国道)环城路,北至天子山大桥(具体见附图)。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我县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国家有更新从其规定),具体是指: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须限期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以上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直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燃区监督管理工作。禁燃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化高新区管委会是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落实属地责任,依法落实对各类燃料燃烧设施和燃料的监管,对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实施淘汰、清洁能源替代。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