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是人类的朋友
是很多养宠家庭的重要成员
它为养宠人带来无数快乐
但一些不文明的养宠行为
也为其他人带来困扰
遛宠不牵绳的隐患风险
宠物随地大小便造成的环境污染
养宠者在收获养宠快乐的同时
也应承担起文明养宠的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公安蓟州分局于近日组织开展以“依法养犬、规范管理、文明养犬”为主题的文明养犬集中宣传活动,推动《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在蓟州区落实落地,进一步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水平。
活动期间,民警深入社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向群众发放《文明养犬 创建和谐家园》知识手册,耐心地向每一位过往的居民普及相关法律和文明养犬知识。
“我家的狗很温顺,不牵绳行不行呢?”一位阿姨接过宣传单,仔细端详起来,随即提出疑问。
“阿姨,再温顺的狗狗,在户外也可能受到刺激而突然失控,牵绳不仅是对他人安全负责,也是对您家狗狗的一种保护。而且,《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携犬外出时,必须使用犬链、犬绳等牵引工具,确保狗狗在您的控制范围内。”
今年以来,蓟州公安为群众办理养犬登记上牌400余个,注册500余个,接涉犬类警情200余起,批评教育100余人,查处违规犬20余只,流浪犬50余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力为辖区群众营造舒心、洁净的居住环境。
下一步,蓟州公安将持续全面推动养犬管理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重点治理无证养犬、违规饲养烈性犬的问题,减少涉犬问题对群众正常生活的影响,共筑和谐、安全、文明的社区环境。
(1)未办理养犬登记,是指养犬人违反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养犬违反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未办理养犬注册,是指养犬人违反规定,未办理养犬注册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规定办理养犬注销的,由公安部门暂扣其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并可以对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一般管理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违规饲养烈性犬,是指违反规定,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行为。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五千元罚款。
(4)携犬出户未采取安全措施,是指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行为。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来源:平安蓟州
编辑: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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