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员夜班多次升井!一煤矿被罚!

文摘   2024-11-01 11:05   江苏  






检查府谷县鸿锋煤矿发现存在违法事实
1.矿井10月份配风计划中对二盘区北端头的配风量低于按二盘区运输巷和二盘区辅运巷最低风速要求的需风量;
2.回风斜井和二盘区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不能准确监测风速,10月14日测风报表显示回风斜井和二盘区回风巷风速分别为7.97m/s、12m/s,风速传感器显示当日平均风速分别为5.34m/s、1.84m/s。12209综采工作面回风流处风速传感器检测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日;
3.2024年9月20日,12210备采工作面贯通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2024年10月15日检查时该工作面回风顺槽未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
4.12209综采工作面灌浆管路单管埋设,未按照防灭火设计要求跨步式埋设;
5.委托方未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对承托方作业规程、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6.10月11日、12日、14日,未对12211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尾设备平台处编号为Z-19的照明综保做漏电保护跳闸试验;
7.12211运输顺槽回风口处人员需跨越带式输送机到非行人侧检修,现场无行人过桥;
8.矿井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在12211辅运顺槽与西辅运巷交叉口处未设置车辆防撞装置;
9.矿井未对规格为MYP-3x10+1x6的电缆做阻燃性能检测;
10.12209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设备列车段,带式输送机急停装置位于设备列车内侧(人行道在设备列车外侧),紧急情况下急停装置不能使用;
11.12206运输顺槽口处永久密闭放水管水封结构无水,采空区漏风。12208运辅五联巷永久密闭墙处留设的放水孔水封弯管水平安装,不能起到水封作用;
12.查工业视频,2024年10月12日中班1221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作业规程要求循环进尺2.7m,最大空顶距3m,当班连续进尺6.7m,期间未支护,且打设顶锚杆期间未使用临时支护措施;
13.查工业视频,2024年10月12日中班1221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期间有人员在掘进机两侧走动;
14.2024年10月6日至8日12211综采工作面夜班采煤机司机侯麦生未持有采煤机(掘进机)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证件上岗作业;
15.2024年9月份,安检员刘占成夜班期间多次中途上井,如2日、3日、7日,且21日未到采掘工作面;
16.二盘区避难硐室内配备的36台压缩氧自救器出厂日期为2021年9月,超过3年有效期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
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5.《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
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十项;
9.《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项;
11.《矿井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8.1.1;
1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三十条第一款;
15.《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6.《煤矿用自救器》(GB24502-2023)8.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6.《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警告
府谷县鸿锋煤矿(普通合伙)成立于2008年10月10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乡郭培林沟村,法定代表人为石利兵。井田南北长5.8km,东西宽2.5km,面积11.0855km2,设计年产90万吨。
矿井采用缓坡斜井开拓方式,长臂综采采煤方式,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矿井通风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系统,抽出式通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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