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单位或个人为图方便
随意倾倒污水
不仅影响了城市颜值
甚至还会因为法律意识淡薄
而吃上罚单
本期以案释法
水务君带大家走进真实案例
了解什么是违法排水
会受到何种处罚?
又与什么法律条文相关呢?
2024年3月28日,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佛山市南海区某公司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外部河涌,且公司内有两个雨水井存在污水排入的情况,水体黑臭,水面存在漂浮物。经现场检测,雨水井的COD数值均超过800mg/L(ppm),超出了正常雨水排放口的COD排放标准的16倍(正常排放值为50mg/L(ppm))。该公司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未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直排河涌的行为,涉嫌违反《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该公司内部污水管网建设不规范,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接入市政排水设施,导致污水直排外部环境。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对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2024年4月12日前采取措施将公司内所有污水管网连接到市政排水设施并做好雨污分流,但该公司逾期未整改。
工作人员对该公司污水进行采样、检测。
2024年7月24日,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根据《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佛山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第十八条“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以及自建排水设施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不得直接排放。”
《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八条规定,排水单位和个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而直接排放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均规定了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以及自建排水设施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不得直接排放。
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且未积极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最终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 / 吴晓楠
校审 / 佛山水务微信公众号编辑组
来源 / 佛山市水务局、佛山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