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芳里,这一处承载着厚重历史和红色法治的地标,在繁华的都市之中,彰显着它的底蕴,它作为中国法治建设上的一座里程碑,见证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时基层民主法治的萌芽和发展→
梅芳里的旧址位于长寿路街道亚新生活广场,北至长寿路、南至新会路。
梅芳里旧景
1951年,上海第一个居民委员会在这里诞生,这一开拓性的举措为这片土地撒下法治的种子。那么,第一个居民委员会是如何成立的呢?
1951年4月19日
陈毅提出必须进一步扩大民主范围,大踏步地推进与扩展民主, 加强人民民主制度。
1951年4月20日
街道里弄代表会上,确立以“国棉一厂”工人为主体的住宅区梅芳里为试点, 摸索建立居民委员会的经验。
1951年6月8日
正式挂牌成立梅芳里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建立,结束了几千年的封建保甲制度,标志着基层民主自治正式走上历史舞台,是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制度的重要转折点。
(1951年6月2日
《解放日报》报道和经验文章)
曾经的梅芳里书写着不平凡的民主实践故事。梅芳里的居民们以居民自治的形式,共同制定规则,着手解决形式各样的民生问题,维护社区秩序与公平。这种自下而上的民主实践,为新中国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梅芳里代表会议组织条例》
1951年5月19日起,梅芳里召开了历时三天的里弄居民代表会议,该里38条支弄,分别推选居民代表53人,经代表协商,推选出委员15人组成居民委员会,设总务、福利、安全、卫生、文娱5个组。会议围绕里弄安全和居民福利这两个中心问题进行讨论,明确了下一步工作方向。
会议还形成了《梅芳里代表会议组织条例》《梅芳里本里对今后工作的决议》《梅芳里全体居民爱国公约》《梅芳里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梅芳里代表会议议事日程》等。梅芳里的试点形成的不少行之有效的做法,不久之后推广到全市各里弄组织中。
《梅芳里全体居民爱国公约》
居民委员会成立后,积极动员居民参加贯彻婚姻法、禁烟禁毒等社会政治活动;组织学习文化、确保居民福利工作以及调解居民纠纷,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同时贯彻“大家事,大家办”的精神,主张“办事要和群众商量”。居民委员会在基层治理的各个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邻里之间的纠纷调解、贯彻婚姻法、公共事务的民主决策……在这里,法治不再是一纸条文,而是切实融入百姓点滴生活中的法治实践,彰显了法治的精神和力量。
梅芳里的红色法治精神在制度的创新发展和人心的凝聚中得以体现。在党组织的引领下,居民们为社区发展出谋划策、贡献力量,助推了基层法治的建设。如今的梅芳里居民区在调解居民纠纷、公共事务共同商议等方面,传承和发展了法治精神。
梅芳里居民区下辖的常德名园曾经发生了一起楼内水管施工“乌龙”事件,由于前物业在居委会和居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便进行了施工,让原本最省钱省时的施工方案遭到了居民们的质疑,面对会错民意产生的连锁反应,梅芳里居委会通过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带领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三驾马车”解决居民诉求,帮助居民解决“急难愁盼”事。
与四户居民代表碰头
梅芳里创办“妇女之家”,由女性达人参与纠纷调解,为各类社区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的调解贡献力量;打造“妇女微家”,创造化解矛盾的情谊站,用自己的方式解决楼组里的问题。
居民区招揽“小小合伙人”,开设“儿童议事会”,深入小区、楼栋进行政策宣传,收集民声,围绕居民群众关心的各种诉求,通过“领巾议事会”“红色议事厅”“梅里芬芳议事厅”等平台,探寻解决之策。采用多元主体的议事会阵地,着力关注、协商、解决社区居民的需求。
儿童议事会
梅芳里
这座红色法治地标
在居民日常生活中
融入了炽热的法治情怀
是基层法治前行道路上的灯塔
为后续社区的法治建设提供指引
书写更美好的篇章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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