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申请名校伪造学历?南山法院判了

时事   2024-12-25 18:05   广东  

“陆本”变“外本”

“中等生”跃升“优等生”

留学机构为成功申请名校offer

伪造申请者学历

法院会如何判?


近日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一相关案例

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顾某与A留学机构(下称A机构)签订一份《港新名校录取计划服务协议》,约定A机构负责为顾某申请境外地区五所名校的硕士入读资格,顾某成功录取后需缴纳30余万元服务费。随后,顾某支付初始服务费13万余元,并约定录取后结清剩余服务费。


2022年11月,A机构通知顾某,五所名校之一的B大学已向其发送录取通知,并表示,想要确保被录取,需按照录取通知书上的要求缴纳押金。然而,顾某对该院校及专业不满意,要求延迟缴纳押金,A机构表示同意


此时,顾某发现A机构提交申请时将其“陆本”(内地本科学历)毕业背景伪造成“外本”(境外国家本科学历),并提供虚假成绩单、成绩评估表等材料。顾某向A机构询问,A机构表示会有后续处理措施,不用担心。其后,顾某向A机构支付3.2万元押金,但因错过缴费截止日期最终未能被B大学录取。此后,顾某也未收到另外四所大学的录取通知书。


其后,A机构为顾某申请到了合同约定的五所院校外的其他两所大学的硕士入读资格,但这些学校并非顾某的目标院校,顾某拒绝入学。顾某认为A机构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且存在伪造学术背景材料的行为,遂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与A机构解除协议,并返还其已支付的16万余元款项。


A机构提起反诉,主张已协助顾某成功申请B大学入学资格,已履行完成合同义务,要求顾某支付剩余服务费。


法院审理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顾某、A机构签订的《港新名校录取计划服务协议》符合合法与自愿的原则,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A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向申请学校提交虚假学术背景材料的行为,其作为提供留学咨询、策划等服务的专业公司,该行为不仅违背诚信经营的基本原则,亦违背了该公司在案涉协议中关于“保证甲方的申请真实有效,所有递交材料将合乎法律要求,并最终对甲方利益负责”的承诺。因A机构违背诚信,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破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顾某主张解除涉案合同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款项返还问题,顾某在知晓A机构提交虚假学术背景材料申请学校后虽有提出疑问,但在与A机构沟通后未再提出异议,且后续仍继续要求A机构申请其他学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存在过错。而顾某支付押金实则是让A机构代为支付给B大学,但A机构并未支付,因此该费用理应返还。


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A机构返还顾某押金及初始服务费的50%共10万余元,并驳回A机构的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利用假学历申请境外高校的事件频频发生,多名学生利用“假学历”申请入学后被查出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高校均公开表示如发现学生伪造学历,必定会作出纪律处分甚至开除学籍等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学历证明等材料可能构成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节严重可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面对良莠不齐的留学中介服务市场,怀揣留学梦想的学子们需擦亮眼睛,选择留学服务机构时应仔细核查其资质和信誉,选择正规、专业的机构进行合作。同时在递交留学申请的过程中,应对申请材料、个人履历、推荐信等有关必备的材料仔细审核,坚决防止伪造材料夹杂其中。通过履历造假铤而走险取得的录取资格,即使成功入学也可能面临经学校核实发现后被开除、遣返甚至获刑等后果。请学子们秉持诚信理念,选择适合自己的学校申请入读,切勿弄虚作假,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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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来源 /南山法院

作者 /吴倩 张琳岚

编辑 / lee  美编 / 鲁力

校对 / 潘社林 编审 / 曾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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