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小狗斗殴遭人致死案:谁为宠物命买单?

民生   2024-11-02 20:33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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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狗打架致人受伤,被哪只狗咬各执一词,南宁一法院这样判!


近年来,饲养动物致害事件时常发生,在农村中时常会出现饲养犬只咬伤家禽或儿童的情况,受害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通常会对犬只进行驱赶甚至打死,进而引起当事双方的冲突。近日,广西贺州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小狗跑进他人庭院打架,过程中因将庭院中的鸡咬死而被他人打死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小狗打架惹争执

2024年10月16日凌晨两点,狗的吠叫声吵醒黄某通,打开门瞧见两只小狗在他的院子相互撕咬打架,看着院子里鸡飞狗跳的一幕,黄某通进行驱赶未果,眼见自己养的鸡鹅受伤,怒从心中起的黄某通遂关上院子的栅栏门,将未来得及跑出去的“元凶”小狗摔死。


第二天,发现自己养的小狗一夜未归,黄某志在村里焦急寻找,在黄某通院子里找到了小狗冰冷的尸体,看着自己花3800元买来、只养了2个月的小狗就这么死掉了,黄某志欲找黄某通讨要说法,却不料黄某通指着院子里死掉的母鸡道:“昨晚你的狗咬死了我的鸡,你要赔我!”


黄某志反驳: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是我的狗咬的!


黄某通:院子里只有你的狗和野狗打架,不是你的狗,还有谁的狗?


经村委会协调以及双方多次私下协商未果,原告黄某志认为被告黄某通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诉前调解化纠纷

在收到黄某志的立案材料后,富川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起案件事实清楚且标的额较小,可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负责该案的诉前调解团队随即与黄某志、黄某通进行沟通,向其释明诉前调解能够低成本、高效率化解纠纷,最终双方同意调解。


调解现场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原告黄某志爱狗心切以及被告黄某通的愤怒表示理解,但他指出原告黄某志对其饲养的狗未尽到严加看管的义务,导致狗进入他人庭院打架;而被告黄某通在本可将狗驱离的情况下却将狗摔死,明显超出了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双方对狗的死亡均有过错。


虽然理解自身存在的过错,但是面对赔偿金额,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情绪激动时,甚至拒绝调解和沟通。


见两人处于“针尖对麦芒”,互不相让的状态,调解员决定从“第三方”入手,与被告黄某通的儿子进行沟通,分析案情及利弊,并从情理法等方面开展劝解、疏导,希望被告黄某通的儿子能综合案情考虑问题,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最初的赔偿金额上各退一步,原告黄某志表示可以降低赔偿费用至1800元,被告黄某通的儿子通过调解员建立的微信群支付赔偿费用。









支付赔偿费用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养宠物不仅是一种情感寄托,更是一项社会责任。作为饲养人的黄某志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相关行为规范,尽到合理管理和保护宠物的责任义务,既为他人筑牢安全,也为自己避免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紧急避险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时,紧急避险行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面对院子里犬只打架,被告黄某通本可将犬只驱赶便可,或对犬只伤害饲养家禽的情况进行拍照、录视频等取证,向犬只饲主索要相应赔偿。但是黄某通却采用摔死犬只的激进方式,造成了原告黄某志的损失,作为紧急避险人的黄某通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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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富川法院 作者 张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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