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走逃(失联),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等多种情况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布多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多家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被提及,公司在2021年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而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部分企业罚款,超过100万。
比较典型的案例,有以下几个。
- 温州Hua*进出口有限公司
单位为在税务登记上属于“非正常”,系走逃(失联)企业,检查人员前往单位注册地址,在现场未发现单位经营场所。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共计142193405.30元(其中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应征增值税含税收入为7174670.76元),领取商务局补贴1115100元。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补缴应征税款情况下,在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立案前,公司仍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未补缴应征税款,在主观上存在偷税的故意。
上述行为属于取得应税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偷税,造成少缴税款,依法应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以上事实证据包括:
1、“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复印件,用于证明被查主体;
2、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等复印件,用于证明企业纳税申报情况;
3、海关部门出具的你单位出口数据,用于证明单位涉案出口业务情况;
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科出具的出口应征税情况表,用于证明涉案单位出口业务应征税情况;
5、企业信息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单,用于证明企业经营收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拟对该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525501.30元处一倍的罚款,计罚款1525501.30元。
- 温州Hui**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共计145110983.01元(其中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应征增值税含税收入为4448476.76元),领取鹿城区商务局补贴782800元。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补缴应征税款情况下,在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立案前仍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仍未补缴应征税款,在主观上存在偷税的故意。
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取得应税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偷税,造成少缴税款,依法应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以上事实证据包括:
1、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用于证明被查主体;
2、《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公告送达截图,用于证明文书送达情况;
3、海关部门出具的出口数据,用于证明该单位涉案出口业务情况;
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科出具的出口应征税情况表,用于证明出口业务应征税情况;
5、“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纳税申报表等复印件,用于证明纳税申报情况;
6、企业信息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用于证明该单位经营收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等规定,拟对该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515825.26元处一倍的罚款,计罚款1515825.26元。
- 温州Yuan*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于2021年4-11月间开展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外贸业务,共计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20625132.53元,其中该单位因以自营出口名义违规开展外贸出口业务,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免税政策且按规定应征增值税的外贸收入共计16047774.49元(2021年第2季度取得应征增值税外贸收入1738280.98元、第3季度取得应征增值税外贸收入6085223.44元、第4季度取得应征增值税外贸收入8224270.07元)。该单位没有依法就上述应税收入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及责令限期整改,依然没有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应进行纳税调整和补缴税款。
该单位2021年共计取得温州市鹿城区商务局发放的市级商务补贴1227300元,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没有依法就该补贴收入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取得应税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偷税,造成少缴税款,依法应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以上事实有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对该单位及其代理人的询问笔录;
3、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金额汇总表;
4、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5、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银行对账明细等复印件资料;
6、税收风险应对案源传递单及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附随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的规定,考虑到该单位配合检查,无预缴,偷税比例等情节,拟对该单位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294144.25元处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235315.4元。
对于广大跨境电商卖家来说,骗税并不普遍,但在税务申报中,尤其需要注意合法合规,不能心存侥幸。从温州市税务局通报的几个案例来看,稽查局立案都追溯到2021年。因此即便此时不出问题,后边仍有可能被追查。
除了以上三个案例提到的情况,跨境电商企业在报关出口收入环节,过程的有几种现象,也可能会被列入核查和预警范围:
一、出口收入申报同比去年增长异常,而无合理的业务理由
二、出口收入增长与成本费用增长不同步,尤其是无报关和运输费用(为啥跨境卖家会没有报关费用,因为货代不愿意开嘛)
三、采购发票异常(特别是供应商存在纳税信用等级问题、虚开发票记录的)
四、无租金水电对应发票(疑为空壳公司)
别看小小的一个出口退税,尤其能引发的问题还是很多的,前段时间很多跨境卖家都因此接收到了核查通知。
另外,还有一个跨境卖家很容易犯的低级错误:手上捂着大量的运输费发票不入账,或者入账了,没有对应的收入。近段时间,我们了解到来自广州、深圳、东莞等大量跨境企业这段时间已经被税局下发了核查通知书,要求解释其原因:
一、运输费发票不入账不代表税局不能通过电子发票比对公司存在的大量运输费发票(请解释为什么公司有那么多国际运输费发票而没有对应的出口收入)
二、入账了大量运输费发票,没有相匹配的出口收入(收入成本结构不匹配)
以上讲的这些情形都是跨境卖家很容易犯的错误,因为像DHL、联邦快递这些公司是一定会给跨境卖家开发票的,卖家不能傻傻的以为税局不知道就把它捂在兜里,总会有被核查的一天,而且一查就会倒查三年。
国家促进出口的退税政策,如果公司尚未做到合规老板却动歪脑子来薅羊毛,退税核查,自然就变得越来越严格。
运费发票不入账、成本收入不匹配,还有很多内控环节的问题,这都是跨境电商典型不合规的做法。跨境屋在旺季前夕,特别开设了跨境电商Boss财务课,从专业财务管理的角度,把跨境电商最密切相关的财务痛点讲透,将铺货、精品、全托管、出口退税、本土账号等跨境电商内各种业务模式中的财税实操全面解锁,帮助老板解决出口退税、海外税务、财务合规以及财务管理效率提升等问题。最后名额,各位卖家马上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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