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起步区管委会发布《关于起步区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起步区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辖区内集中供热企业:
为加强供热价格管理,促进起步区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集中供热价格试行情况及供热成本监审情况,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起步区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时间及温度
供热时间原则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二、集中供热价格标准
(一)按面积计费标准
1.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26.70元标准执行。
2.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39.80元标准执行。
3.中小学、托幼园所,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医疗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住户(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26.70元标准执行。
4.价格优惠政策:为照顾困难居民家庭,对我区低保、特困等民政保障对象以及持有《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19.50元标准执行。
(二)两部制热价
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热价: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
三、有关要求
(一)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10%。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或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
(二)供热企业要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公示收费标准,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广大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及省、市其他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济起管经发字〔2023〕11号文件自动废止。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
202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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