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严厉打击乱捕滥猎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旗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现将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范围和禁猎期
东乌珠穆沁旗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Ⅱ、附录Ⅲ》《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自治区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用工具和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外,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和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诱捕、捡蛋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
五、法律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发现病弱、受伤、受困的陆生野生动物,应立即向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非法捕杀、买卖、贩运、走私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应及时举报。
六、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举报电话:
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110
东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0479-3225958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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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安格楞
初审:乌仁图雅 杨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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