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说法理|用人单位频繁单方解除合同,工会监督职能该如何发力?

政务   2025-01-08 17:57   宁夏  


  近日,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筛选并发布10件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出10件典型案例的专家解读,敬请关注!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导致问题易发多发。工会应如何发挥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职能?如何实现矛盾纠纷前端预防化解?


  今日一起来看案例三——《江苏省镇江市司法建议助力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作用》。









案情介绍


  近年来,江苏省镇江市两级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问题易发多发。用人单位因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8日向镇江市总工会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工会监督职能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司法建议书》,提出如下建议:1.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2.设置工会接收通知的规范性流程;3.明确工会审查通知的操作要求;4.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与职能宣传。


  镇江市总工会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积极研商落实措施,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工会监督职能的作用发挥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于2024年6月13日复函人民法院,提出以下措施:一是联合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出台专门意见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履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程序;二是试行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监督预核查制度;三是大力推行“一函两书”提升工会监督实效。



  2024年8月,镇江市总工会、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人民检察院、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工会监督预核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试行)》,在镇江市建立和试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监督预核查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实现矛盾纠纷前端预防化解。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负有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法定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工会监督机制虚化、职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遂向总工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预先审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总工会积极回应,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并与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联合出台文件,构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监督预核查机制,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纠纷预防化解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专家点评



  

  点评人:林田中,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恒顺集团生产管理部部长、新品车间主任、镇江市总工会兼职副主席


让护劳动与优营商来一场

和合共生的双向奔赴


  和羹之美,在于合异。步入新时代,我们循历史之轨迹,把时代之脉搏,乘枫桥之经验,融治理之基调,从“以和为贵”迈向“和合共生”。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镇江市总工会发出司法建议,助力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作用,就是一场护劳动与优营商和合共生的双向奔赴。


  首先,该案例是保障合法权益的护劳之举。就业是最大的民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稳定就业,既是企业社会责任,也是司法审判初心,更是国家立法本意。镇江市两级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未按照要求建立企业基层工会、对通知工会的程序认识不清等不利于劳动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向镇江市总工会提出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设置工会接收通知的规范性流程、明确工会审查通知的操作要求以及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与职能宣传等建议,是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


  其次,该案例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助企之策。良好的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而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则是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基础。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负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法定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存有部分用人单位不知、不懂、不愿、不能通知工会的现实问题。此次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市总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或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并指导各级工会规范和完善接收及处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的流程,明确负责人员和通知样本,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保障,也为我们企业提供了便利、优化了管理。作为企业从业人员,我深知通知工会的必要、职工权益的厚重、社会责任的重大、法律程序的严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此举,是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持续发力,也是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的司法努力。我们有所感受,也定会有所回应。


  再次,该案例是融入基层治理的司法之建。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是锚定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事前预防。此次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镇江市总工会发送司法建议书,并联合镇江市总工会、镇江市人民检察院、镇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工会监督预核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试行)》,试行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监督预核查制度,并引入“一函两书”提升工会监督实效,是以“法院+工会”的联动模式,将司法建议从纸面筹划落实到工作实践,将案件审判从关注个案扩展到类案探析,将社会治理从单方发力升级为协同共治。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工会各自职能优势,全面推行“一函两书”制度,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推动劳动争议源头治理具有示范作用。


  最后,该案例是回应群众期待的为民之声。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人民法院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更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要做深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就必须站稳人民立场,捍卫正义天平。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人民期待什么、关注什么、需要什么,我就回应什么、奉献什么、给予什么。我相信法院也是如此。伴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出现,相关领域的矛盾纠纷势必会有所增加。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向镇江市总工会发出了司法建议书,但是这个司法建议书所体现的工作机制和共治模式,却为新业态这个就业“蓄水池”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动力。劳动者需要的是就业保障,而法院在做的就是提供保障。这种保障是司法责任,也是为民初心。


  护劳动与优营商,看似分道而行,实则彼此成就。正如我虽是一名企业从业人员,但也是工会一员,是全国人大代表。我坚信,劳动权益保障与企业生产经营,一定是相辅相成下的互利互惠,是和合共生下的双向奔赴。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场奔赴中,筑起了守护网,拧紧了“安全阀”,上好了“助推器”,开通了“和谐号”,既彰显了司法担当,也凸显了司法智慧。在这样的共治格局下,护劳动与优营商,一定行稳致远,进而有为。


来源: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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