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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将被严惩!
2021年7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出台,自2021年9月1日生效。其中关于不报、谎报或者迟报规定如下: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生产安全事故要半小时内上报,迟报、漏报将严肃追责!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在这迟报的30个小时的时间里,企业虽然组织了救援,却始终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直到发现救援难度超出自身能力,才“揭开盖子”,相关负责人也因迟报面临追责。
山东: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提级调查!
2024年5月20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办法》(鲁安发〔2024〕13号)已经省政府同意,正式印发。
第三条 下列事故的调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
(一)可能构成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事故;
(二)特别复杂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
(三)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在24个月内再次发生的亡人事故;
(四)生产经营单位被警示通报或者其负责人被约谈后12个月内发生的亡人事故;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被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期间发生的亡人事故;
(六)其他需要提级调查的事故。
提级调查的决定按照事故等级,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安委办)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省政府安委办可以责令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级调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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