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消费中的资金保障作用,减轻职工家庭购房资金压力,积极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近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的通知(试行)》(下称《通知》),缴存职工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直接划转至购买住房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试运行两年。
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的办理条件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办人携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承办人身份证至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信息申报。缴存职工购买已在中心信息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以下称“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直付购房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所购住房首付款的,应先行将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之外的自筹资金缴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大于所购住房首付款的,可全额用于直付购房款。《通知》明确,申请人合计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通知》明确,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申请人或挪作他用。若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原路退回至中心账户,由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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