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黄国珍同志
辞去长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0月30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黄国珍因工作变动辞去长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下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任职名单
(2024年10月30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红亮为长治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李 英为长治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免职名单
(2024年10月30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
李建伟的长治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免名单
(2024年10月30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晓平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李沁萍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李建平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
郭树青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马艳飞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王育玲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郭玉霞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免去:
李晓平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李沁萍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
王育玲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郭树青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马艳飞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李建平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郭玉霞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职名单
(2024年10月30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
董新宇为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关于董新宇为
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24年10月30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董新宇为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关于接受段彩辞去
市五届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0月30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段彩提出辞去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段彩辞去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关于接受郑步电
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0月30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到法定退休年龄,郑步电提出辞去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郑步电辞去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任免名单
(2024年10月29日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慧为晋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史晶霞为晋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来皓为晋城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慧、史晶霞两名同志的原任职务随机构改革自然免除。
关于撤销张俊威的
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的决定
(2024年10月29日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撤销张俊威的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
关于接受刘振华
辞去晋城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0月29日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接受刘振华辞去晋城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免职名单
(2024年10月29日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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