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珠孜区重拳出击整治卡热社区违占违建

政务   2024-11-09 19:40   西藏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秩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有效制止和打击城区违占违建乱象,助力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近日,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桑珠孜区组建工作专班、抽调精干力量,区领导带队下沉城南街道卡热社区开展违占违建整治工作,对违建户进行教育劝导制止,勒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安排人员现场驻点值守,坚决杜绝违占违建行为。截止11月8日,卡热社区违法建设均已停工。

下一步,桑珠孜区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系统谋划思维、整体统筹推进,依法依规推动解决卡热社区违占违建问题。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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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区违占违建集中整治工作专班

编     审:吉     拉

复     审:白玛次旺

终     审:达     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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