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