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债权人变被告人?如此维权要不得

政务   2024-12-17 20:07   云南  








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债权债务纠纷并不少见,但解决纠纷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否则极有可能触犯法律的高压线。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22日,罗某等人到陈某等人经营的汽车租赁店内,花1600元租了一辆路虎车。晚上23时许,陈某等人发现路虎车的GPS离奇掉线。陈某跟着车辆GPS在一小区附近找到罗某,要求罗某归还车辆。陈某还打电话问了同为租车业的朋友黄某,才知道黄某等人的一辆奔驰车租赁给罗某后同样离奇消失,另一辆红旗车则被罗某层层转租并肇事致人死亡。


黄某得知罗某等人的位置后,立即驱车驶往现场,并对罗某实施殴打。后陈某、黄某等人深夜将罗某一行带到水库边、汽车租赁门店等多处,要求罗某归还车辆,期间对罗某进行侮辱、殴打。2024年7月24日,罗某通过手机联系他人帮其报警,后多人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调查。经鉴定,罗某此次的损伤为轻微伤。


嵩明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黄某等人为讨要车辆,非法限制罗某的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12月12日,此案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查,罗某与多家租车行都存在豪车租赁纠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

陈某等人的初衷或许只想要回自己的车辆,但由于缺乏法律意识,采用错误方式维权,最终从债权人滑向了被告人的深渊。他们的冲动之举,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起案件犹如一记警钟,告诫我们在面对纠纷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和理智,积极寻求合法的解决方式。每个人都应树立起正确的法治观念,在遇到问题时,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诉诸暴力或非法手段。在法治社会中,任何违法行为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社会的和谐稳定依赖于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与守法行为。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法、认真学法、严格守法、善于用法,坚决杜绝非法拘禁等各类违法行为,为构建一个健康、公正的法治环境贡献力量。


检察官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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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其次是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在我国,对逮捕、拘留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例如,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对违法者,应当依法惩处。此外,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还必须是故意实施的,过失的不构成犯罪。


来源丨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丨冉佳雪
一审丨雷晴
二审丨李彬  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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