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现场基坑内有一生活污水管网破裂,基坑内有一定污水积存。该公司为便于施工,使用三台移动抽水泵将基坑内的积水直接抽排至姚安河河道内(入滇河道)。经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已抽排的污水进行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被违法排入姚安河内的污水COD、氨氮、总磷分别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类水标准7.33倍、6.8倍、9.2倍。
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上,基于“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基本原则,在追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的同时,指导企业形成生态修复计划,对企业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量化。经过磋商,违法企业也认识到了违法排污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并承诺通过开展工程整改、增殖放流、环保宣传等活动,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使此次会议起到了良好的教育、警示效果。
下一步,官渡区检察院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持续凝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