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南溪镇2024年11月8日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彭**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南(林业)罚决〔2024〕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金寨县南溪镇丁埠村黄畈组居民彭大平于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6日期间,在未申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将购买南溪镇花园村藕塘组周世华家山场11棵杂树砍伐准备运到南溪卷皮厂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其他-责令补种;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2025年6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补种滥伐的林木株数11株一倍的树木,计11株;罚款肆仟零玖拾伍元整(¥4095.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4095
受理时间:2024-9-28
受理单位: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8
处罚机关: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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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金寨县南溪镇 /
责任编辑 /胡璨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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