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乐镇
禁牧封育倡议书
全镇广大村民朋友们:
实行禁牧封育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林木林地资源、恢复林草植被的重大举措。实行禁牧封育,发展舍饲养畜,有利于推进林业生态建设与草畜产业的良性发展。然而,随着我镇养殖业的发展,偷牧放牧现象时有发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此我们呼吁广大村民朋友们:
一、转变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禁牧封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迫切性,认识到禁牧封育工作是恢复和培育植被、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贯彻落实,从我做起。要深刻认识到禁牧封育对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增收致富的重要性,要积极开展舍饲圈养,同时发挥主人翁意识,对乱牧、夜牧、偷牧等现象积极进行监督举报,巩固禁牧封育成果,保护我镇生态环境。
三、科学养殖,合理饲养。要合理调整养殖规模和数量,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发展舍饲养畜,有计划地种植苜蓿、青贮玉米等饲草料作物,按季节储备养殖所需饲草料。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希望全镇广大村民朋友们积极响应号召,为保护青山绿水,建设生态宜居常安常乐一起努力。
【法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对身边的偷放牧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955—764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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