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及线索征集书

文摘   2025-01-17 17:07   宁夏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单位: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提醒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各充电服务相关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场监管厅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4〕570号)规定,自觉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二、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收费金额等信息。
三、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四、线索征集
为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面向中宁县范围内全体居民征集线索,事项如下。
征集范围
1.充电电费和服务费不执行分别计价,或不执行以元/千瓦时(度)为单位计费的;
2.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不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的;
3.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未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4.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5.充电后无法退还剩余费用的,及收取费用时反向抹零的。
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0955-12315、0955-5025214
2.电子邮箱:zngsj@163.com
举报要求
1.举报人应全面详细提供情况,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充电桩(站、场)地点、收费界面截图、价目公示牌等信息,如有缴费,需一并提供缴费记录等主要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2.举报人应如实提供线索,不得虚构或者夸大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受理单位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将严格执行保护和保密措施,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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