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生活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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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此,在公司有以上过错、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大家可以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公司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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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标准如下: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注意:
1.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规定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税前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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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政策来源:中国政府网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3NGQ3MTA2YjM
主动离职能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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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依法办理失业登记。
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原因包括:
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因此,个人原因辞职的,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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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市人力社保局、温州发布、中国政府网;本地宝综合整理,图片来源摄图网、图虫(获平台授权)
▌编辑:小徐(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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