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一女工孕期被停薪,法院判了

时事   2025-01-25 15:00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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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系进城务工人员2021年8月31日,张某入职余江区某企业,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9月1日,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如需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应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021年9月1日,张某正式入职。2023年7月初,张某怀孕。张某在怀孕期间未停止工作。2023年9月1日,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张某仍继续企业工作。2024年2月18日, 企业以原告怀孕待产为由,停止向张某支付工资
办案过程
2024年7月15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到鹰潭市余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法援中心依法指派江西华星(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虎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张某取得联系并详细了解案情,为张某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于是张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余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张某与余江区某企业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余江区某企业向张某支付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工资12,796.5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女职工怀孕后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件。经过鹰潭市余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的努力,案件最终圆满解决。在现实生活中,职场女性因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女性合法权益。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和细心研究,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在开庭时结合法律熟练运用庭审技巧,最终为张某争取到了1.2万余元的工资,有效维护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来源:幸福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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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1924年1月25日,第一届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在法国的夏蒙尼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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