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进城务工人员。2021年8月31日,张某入职余江区某企业,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9月1日,合同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如需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应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021年9月1日,张某正式入职。2023年7月初,张某怀孕。张某在怀孕期间未停止工作。2023年9月1日,合同期限届满后,在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张某仍继续留在企业工作。2024年2月18日, 企业以原告怀孕待产为由,停止向张某支付工资。2024年7月15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到鹰潭市余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法援中心依法指派江西华星(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虎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张某取得联系并详细了解了案情,为张某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于是张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余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张某与余江区某企业自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余江区某企业向张某支付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工资12,796.5元。本案是一起女职工怀孕后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件。经过鹰潭市余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的努力,案件最终圆满解决。在现实生活中,职场女性因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女性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和细心研究,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在开庭时结合法律熟练运用庭审技巧,最终为张某争取到了1.2万余元的工资,有效维护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郑重声明:转载《天天鹰潭》文章,请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和原文链接。部分图片、文章、音视频来自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