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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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
比如,针对一些地方“无限追高或者追低”,将一些指标确定为“中性指标”,对一些指标设置过“通报值”,强调指标数据不是越高越好,也不是越低越好,对某些指标只要达到通报值就不再通报具体数值,防止无限追高追低;
对一些指标通报值还根据工作发展多次进行过调整。但正如前面讲到的,只要有“指标”,就会有人主动去“比大小”,不可避免地去“卷”,甚至层层加码、“注水”、造假。
一些地方把“中性指标”当成“竞争性指标”“正向指标”或者“负项指标”,把“通报值”当成“达标值”,甚至对超过通报值、远超通报值的基层院按“贡献值”加分等。
既要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又要一体抓实实体管理。完善在办案中管理、管理中办案的机制,确保每一个案件、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管理,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加强对案件从受理、流转、办理、结案等各环节办案流程的“闭环管理”,通过健全制度机制、推进完善重大监督事项办案程序、优化办案系统等工作,及时对办案期限、办案节点进行提醒督促,有效防止该办不办、超期办案、简案慢办等问题的发生,把在期限内办结案件作为底线要求,防止形成“积案”“挂案”;
因此,“一取消三不再”后,我们会进一步创新工作,促进“三个管理”相互贯通,相得益彰,充分发挥各项管理的效用,高质效推进检察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各级检察机关、各个业务条线及案管部门抓管理的任务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要求更高了。这就需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一体加强对“案”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不断提高检察管理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