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摩托别侥幸,法律法规不轻饶!

文摘   2024-11-07 16:25   内蒙古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这交警查酒驾都查的是汽车

我骑个摩托车

只要戴好头盔

正常行驶

喝点小酒也无妨

别“侥幸”

这几个人就是这么想的

结果.........


徐某:212.2mg/100ml


7月7日晚20时40分许,徐某在松山区木兰街中段一家小吃店吃饭,期间喝了四两白酒和一瓶啤酒,饭后21时38分许,徐某准备回家,在其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到临潢大街某洗浴门前路段处时,被交管支队二大队执勤交警查获。

经鉴定: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杜某:197.7mg/100ml


8月17日晚21时10分许,杜某在火花路大桥附近吃饭至次日凌晨,期间喝了二两多白酒,当其驾车沿松山区临潢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幼教巷交叉口路段处时,被正在开展夜检夜查行动的交管支队二大队执勤交警查获。

经鉴定: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张某:141.7mg/100ml


8月17日夜间,张某在某饭店里喝了两瓶啤酒,随后回家休息。次日凌晨2时许,张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外出买烟时,被交管支队二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公安机关对醉酒驾驶人的处罚


驾驶人徐某、杜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徐某、杜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驾驶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根据两部、两高《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驾驶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张某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交警提示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请广大驾驶人们引以为戒
增强自身交通安全意识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以身试法


来源:赤峰交警

新媒体编辑:李辰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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