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11月份重点车辆逾期未检验 未报废通告

文摘   2024-11-17 11:49   内蒙古  
广大车主及驾驶人:

为加强重点车辆源头管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现将我旗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重点车辆、驾驶人逾期未换证、逾期未审验名单予以公告。请看到此公告后尽快到交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敖汉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1月16日


机动车逾期未检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于未参加年审的车辆,民警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163号)令规定,给予驾驶人200元罚款并记1分的处罚。

机动车逾期未报废

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仍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如已办理请忽略此信息。
机动车存在逾期未检验、未报废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参与交管“12123”APP学法减分业务。

大型公路客运逾期未报废

大型营转非客运逾期未检验

重型挂车逾期未报废

重型挂车逾期未检验

重型货车逾期未报废

重型货车逾期未检验



来源:敖汉警事

新媒体编辑:王聪

一审:李海峰

二审:樊硕楠  孙凌凌

三审:刘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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