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中!赣州市这份被征地农民保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

文摘   2024-12-18 21:26   江西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赣州经开区征迁服务中心草拟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南路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楼征迁服务中心办公室(2203室),邮政编码:341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zjkzq2024@163.com。
特此公告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提升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切实维护我区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被征地农民的界定

(一)本意见所指被征地农民,是指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土地被征收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户籍人口(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二)土地被征收时,下列人员可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出生子女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且其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根据国家政策暂不能享受安置政策的士官;或者复员、退伍军人将户口迁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5)入学前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或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将户口迁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6)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人员,或者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7)因国家大中型水利工程、铁路工程等项目政策性移民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8)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接纳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9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被征地农民家庭人数的确定

按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时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核定,一经核定不增不减。对土地未全部征收完(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申报办理失地证,但限于一次申报核定,政府征收剩余土地时,不再将新增加符合条件的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人数。

(四)失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1、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登记表》(见附件1),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初审后,并在所属村(社区)、组显著位置张榜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村(社区)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镇(街道办、科技城指挥部办公室)复审;

2、镇(街道办、科技城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复审,并在镇(街道办、科技城指挥部办公室)显著位置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将复审结果签字盖公章报区征迁服务中心。

3、区征迁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区管委会备案并发放《失地农民证书》。

(五)申请《失地农民证书》需提供以下资料

1、《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登记表》一式两份;

2、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农商行账户复印件;

3、家庭土地经营承包证(含实际土地情况相关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被征地相关资料。

(六)相关部门职责

1、村民小组、村(居)委会负责对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核定;

2、镇(街道办、科技城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户土地征收情况 (含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面积、现实使用的土地面积、政府征地面积等)及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承包人员名单;

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镇(街道办、科技城指挥部办公室核查被征地农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面积,形成核定意见后加盖部门公章;

4、区相关派出所配合镇(街道办、科技城指挥部办公室)核查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员户籍情况,形成核定意见后加盖部门公章;

5、区征迁服务中心负责对镇(街道办、科技城指挥部办公室)申报办理失地证材料进行复核。

(七)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并取得《失地农民证书》,方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重病救助。

1、对取得《失地农民证书》的在册人员,因患疾病住院就医,并且住院治疗费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者,对其一年内因同一种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2、以下不列入重病救助范围:

(1)因工伤、交通违法造成事故的;

(2)因卖淫、嫖娼、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致伤、致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自杀、自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3、补助标准:经城乡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所需支付余款再补助50%。每位被征地农民只享受一次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4、申报程序:

(1)申请。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重病救助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失地农民证书》、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发票、医疗费用结算单、入出院小结等资料。

(2)审核。各村(居)、镇(街道办、科技城指挥部办公室)对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张榜公布7天后,报区医保局复核医保报销情况,经区征迁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3)资金发放。经区管委会审批,由区财政局或所在镇(街道办、科技城指挥部办公室)财政所将失地农民重病救助资金发到失地农民个人账户。

(三)被征地农民教育补助。

1、对取得《失地农民证书》的在册人员,接受高中阶段及高、中等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给予一次性就学补助。

2、补助标准:高中及中专每学年补助1000元,大专每学年补助2000元,本科每学年补助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学年补助4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学年补助5000元。

3、补助年限:高中补助学年年限最多3年,中专以上学历补助学年年限为所学专业国家规定学制年限。

4、申报程序

(1)申请。取得毕业证后,于每年的8月底前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教育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失地农民证书》、学校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

(2)审核。各村(居)、镇(街道办、科技城指挥部办公室)对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布7天后,报区征迁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3)资金发放。经区管委会审批,由区财政局或所在镇(街道办、科技城指挥部办公室)财政所将失地农民教育补助资金发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三、本实施意见从202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省、市就相关政策出台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赣州开发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赣开政发〔2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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