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涉旅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十条规范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价格、广告、计量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获取相关许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依法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有规格、等级、质地要求的,还应单独标明。提供服务的经营户应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法。不得收取未经标明的费用。
三、杜绝虚假宣传。广告和宣传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诱导消费者。四、完善追溯制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障产品质量,确保全程可追溯。
五、保证计量公平。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检定。不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含超过检定期限)的计量器具、不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六、提供消费凭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发票、凭证或服务单据,标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七、保障消费安全。严格遵守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四个安全监管要求,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八、提供优质服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文明待客,热情服务,全力打造优美舒心、文明和谐的旅游市场环境。
九、完善售后保障。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落实经营者化解消费纠纷主体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退货退款、服务质量等问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接受公众监督。自觉接受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不逃避监督检查,树立诚信经营示范,自觉维护大理良好形象。
审核:陈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