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网约车的通告

文摘   2024-10-31 21:51   内蒙古  




广大市民、机动车驾驶人:

为净化出租汽车营运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兴安盟实际情况,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开展打击非法网约车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法网约车”的定义
本通告所称“非法网约车”,是指未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未取得行政审批部门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车辆。
二、立即停止非法经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兴安盟辖区内的非法网约车,应立即停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对于继续从事非法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部门将会同公安机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三、法律责任
1.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将严格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维护市场秩序
1.依法严惩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发布、传播网约车和拼车信息、组织和参与非法营运、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2.对于妨碍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公众参与与监督
1.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抵制非法营运活动,拒乘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营运车辆。
2.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向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举报非法营运行为,共同维护兴安盟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六、服务监督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0482-12328。
七、实施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31日   

一审:李凯  二审:金杨  三审:杨羽丰

兴安交通
帮助您了解兴安盟交通发展最新动态,近期工作安排,发布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行署关于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行业有关规定、标准、细则。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