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论坛(六)
逄老师以当前学界与实务界通行的一种定罪逻辑为切入点,即将比特币、数字藏品等数字资产界定为财产性利益进而纳入刑法中“财物”的范畴,最终作出符合盗窃罪行为客体的认定。但该种罪名适用路径存在说理与体系上的论证缺陷。财产性利益的本质是一种债权,而盗窃罪之转移占有行为是一种外在事实行为,无法引起规范层面上的债权让与。而区块链技术场景下的数字资产应该定性为一种民法上的“物”,即“数字物”,权利人能够对其进行排他性支配,符合刑法上“财物”的功能性内涵。具体而言,非法转移数字资产的行为根据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入罪类型:其一,行为人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秘密破解他人数字账户,转移被害人账户内的数字资产,构成盗窃罪;其二,行为人冒用他人账号与密码登录系统的行为,使不具处分权限的平台仅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交付数字资产,造成权利人的财产损失,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分享结束后,刘晓莉教授对逄晓枫老师的分享做了全面深刻的总结,并表达了由衷的感谢。本次活动以数字经济时代的学术热点问题为依托,启发同学们结合刑法学及相关部门法知识体系化的思考行为规制路径,拓宽了法学专业学生的研究思路和学术视野。
图文|政法学院
排版|张嘉莹
责编|苟明瑞
总编|黄梓航
初审|王箭
复审|王峙焯
终审|张姗姗
运营|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学生会 新媒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