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我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市教育局出台管理实施意见

时事   2025-01-06 21:58   浙江  



慈溪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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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慈溪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切实提升校园食品安全质量和后勤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教规〔2024〕2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教计〔2024〕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是指设于校园内,为满足本校师生用餐需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用餐空间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 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学校应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或膳食委员会意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坚持安全营养原则,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坚持公开清廉原则,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监督体系,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慈溪市范围内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幼儿园)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章 食堂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组织领导体系。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成立慈溪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统筹协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镇(街道)教育党总支、城区三街道社区教育学院、城区教育辅导中心履行管理职责。市教育局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实施意见并督促市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履行管理职责,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计财科,具体负责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全面工作。市教育服务和电化教育中心负责学校大宗食品公开招标、原材料配送定点供应商管理和指导、校园食堂智治上行工作技术指导培训、协助做好市属学校食堂账检查工作,市教育局督导科负责督查评估和考核评议,市教育局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审计监督,德育科负责学校餐饮育人宣传教育,其他科室根据职能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工作。


第六条 明确单位职责。各镇(街道)教育党总支、城区三街道社区教育学院、城区教育辅导中心应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负责属地学校食堂的指导和监管,推进学校食堂建设,改善食堂设施设备,制订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督促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协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职责。                                                                    

第七条 学校书记、校长是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堂工作负总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积极改善食堂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一)成立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应当建立由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食品安全总监(中小学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食堂配备,幼儿园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食堂配备)、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法规制度,狠抓关键环节,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学校每学期召开专题会议不少于2次,每学期组织开展食堂师生满意度测评不少于2次。并按规定公开测评结果。

(二)成立学校膳食委员会。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专(兼)职营养指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膳食委员会,对食堂工作进行监管。膳食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以单数计,其中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比例不低于50%。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学年,并报市教育局计财科留存备查。膳食委员会负责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和饭菜(含点心)定价、配餐食谱、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膳食委员会基础上设立营养健康委员会。


第三章 食堂经营管理


第八条 食堂经营方式。学校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应当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用工方式含自主招聘、劳务派遣、管理团队委托服务),不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已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合同到期后改为自主经营。学校食堂采用管理团队委托服务的,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服务管理团队,并依法签订委托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等法律责任义务。

学校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应在市教育局监督指导下,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供餐单位。学校确定配送餐饮服务单位时,应以适当方式听取家委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建议,鼓励选择通过 HACCP 或 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供餐单位。凡实行餐饮配送服务的学校,必须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服务期限,载明食品安全、质量、价格、利润空间等实质性条款。


第九条 食堂供餐方式。学校食堂一般采用包餐制、点餐制等方式供应饭菜。采用包餐制的学校,实行统一的伙食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的不同餐标的套餐饭菜。采用点餐制的学校,学校可提供若干饭菜品种,由学生自主选购。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食堂供应学生早餐、实行自助餐。

提供课间餐、课后托管点心的学校,提倡供应的食品由学校食堂自制;学校无法自制的食品,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并由其与学校依法签订规范采购合同。


第十条 食品营养管理。学校食堂要配备专(兼)职膳食营养师和食品安全员,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提前制定并公布每周带量食谱,食谱应充分征询膳食委员会意见,做到科学营养供餐,供餐品种丰富。


第十一条 师生同菜同价。全市中小学实行师生同餐同菜同价。学校食堂面向全体学生和教职工开放,不再设立教职工食堂(餐厅),不出现教职工食堂(餐厅)字样。有条件的学校,可在食堂内设置教师相对固定的就餐区域,并允许学生到该区域就餐。学校食堂一律不得设立包厢。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习惯,学校可设立民族特色风味灶台与窗口。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学生膳食营养监测。幼儿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学生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制定在校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学生在校就餐管理。


第十三条 食堂场所管理。学校应在食堂就餐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以及按规定应公示的食品、原材料采购价格等信息。食堂就餐场所应张贴光盘行动、食品安全、厉行节约、垃圾分类等宣传资料,引导师生节约用餐、安全用餐、营养用餐、文明用餐。食堂就餐场所应设置洗手池等设施设备,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食堂就餐场所及设施设备应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张贴安全提示标识。


第四章 食堂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以市域为单位对学校食堂粮油、食材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学校不再进行二次选择。由市教育服务和电化教育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确定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具备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优质供应商,建立稳定供应渠道,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鼓励探索国有企业参与学校食材配送模式。建立完善的食材竞价机制,建立供应商退出机制和替补机制,对供应商实施合同管理和动态考核。


第十五条 规范下单行为。学校食堂食材原则上应提前一周一次性下单。点心、牛奶类食品需经膳食委员会选定,报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食堂小额零星采购应按照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探索建立完善采购价格、质量及与信用记录挂钩的竞价机制,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十六条 规范合同管理。学校应与食堂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报市教育服务和电化教育中心备案。合同参考范本由市教育服务和电化教育中心提供,内容应至少包括:合同服务期、采购品目、质量与配送要求、价格机制、费用结算、风险条款和其他保证食品安全的事项等。


第十七条 食品溯源管理。学校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做好食品溯源管理工作,严把食材验收关,认真核对溯源信息,做到采购源头可溯可控可查,实现食品安全追溯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验收管理。学校应建立食材验收制度,成立由学校领导、学校后勤负责人、专(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堂后厨服务管理人员、教师代表等组成的食堂食材验收小组,对配送食材的质量、数量、保质期等进行验收,并做好台账登记。食材验收时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验收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定期轮换。验收小组发现食材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配送企业予以调换或退还。如食材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要求而未发现的,学校承担主体责任。鼓励学校组织家委会、膳管会等各方代表参与验收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采购结算管理。学校通过慈溪市学校阳光食堂管理平台下单,经验收合格确认的菜品数量应及时进行采购结算,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市教育服务和电化教育中心组织供应商和学校对食材定期开展市场采价和议价,并在平台发布食材价格,学校采购食材的结算价格不得超过对应日期平台发布的食材价格。


第五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责任。学校应完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鼓励学校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落实。学校每学期应开展2次以上师生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科普宣传教育,并有完整记录;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学校食堂应结合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详细记录台账。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追溯。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鼓励使用校园食品安全智治平台,实现基础信息、人员管理、电子台账、日常自查、校园陪餐、阳光厨房、家校共治等的常态化应用。


第二十三条 食品采购安全。学校食堂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质量差或不合格的食品原辅材料;不得采购“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不得采购超过保质期、临近保质期或超过最佳食用期的食品原辅材料。


第二十四条 食品加工安全。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材料;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发芽土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霉变红薯、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和散装熟肉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学校食堂应严格按规定保管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五条 用具清洁卫生。学校食品加工设备、餐具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使用前按要求洗净、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食品加工结束后应及时清洗各种设备、用具等,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保持清洁。


第二十六条 食品分类保存。学校食堂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及其原料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品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应分类管理、分开使用。


第二十七条 食堂仓库管理。学校食堂应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规范食堂物资出入库流程,食堂物品的验收、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严格做到物资采购与验收管理分人负责。应定期盘点检查库存,做到食堂物资入库、验收、保管、出库的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并科学合理确定库存量,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及时处理,做到日清月结,财物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 食品留样管理。学校食堂向学生提供的餐品(含菜品)成品须严格进行留样管理,留样管理由专人负责。留样菜品、公示菜单信息、实际供餐餐品(含菜品)三者应完全一致,严格执行对留样克重、留样容器、留样冰箱、留样时长等的要求,做到留样信息完整,留样程序规范。


第二十九条 安全隐患排查。市教育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学校食堂和食品安全的监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督促指导学校食堂落实“日排查、周管控、月调度”制度,将学校食堂和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考核。学校应及时排除煤气、消防等设施安全隐患,严防不法分子纵火、盗窃、投毒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行为发生。


第三十条 推行数字化监管。鼓励各校依托信息技术实现食材采购、企业配送、学校验收、贮存出入库、后厨加工、供餐取餐、菜品留样、财务管理等环节全过程数字化监管。鼓励各地各校积极探索智慧点餐模式。


第六章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学校食堂应当满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采购、验收、贮存、加工、供餐、陪餐、留样、洗消等关键环节岗位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采购、验收和仓库管理、财务等关键岗位应设置专人专岗,不得相互兼任。采购、财务人员须由学校人员担任,日常验收小组须有学校人员参与。


第三十二条 按需配置人员。学校应结合供餐方式、就餐规模、日供餐情况和财政保障等因素,科学合理配备食堂从业人员。一般义务段学校供一餐的食堂每100人配备一名从业人员,供两餐的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人员,供三餐的每60人配备一名从业人员;高中段学校在做好成本核算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通过先进技术手段减少食堂从业人员,对食堂用工实施经费补助。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聘用。学校食堂聘用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拟聘用人员应当提前开展人员背景审查,不得聘用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或偏激等现象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要求。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并通过岗前体检。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每名从业人员上岗前,对其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三十五条 开展业务培训。各学校应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餐饮业操作规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并做好情况记录。学校组织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堂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存档备查;专(兼)职膳食营养师每年接受至少1次专业培训并有相关证明;厨师应当定期接受专业知识相关培训,无食品安全事故记录,鼓励厨师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三十六条 制定《慈溪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  


第七章食堂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严格财务管理。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 号)要求,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开设学校食堂专户,实行学生和教职工分设科目。学校应加强食堂成本核算和收支、票据管理,强化内部控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学校应当提升食堂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食堂专兼职财务人员培训。


第三十八条 加强收入管理。学校食堂收入指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活动中的各项收入,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银行利息、残值收入等)。学校食堂收入以自身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学校小卖部收入等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或挪用食堂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课间餐、课后托管点心、水果应纳入伙食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餐费结算管理。学校膳食委员会应根据成本补偿原则确定供餐价格,学生伙食费按实结算,实行包餐制的学校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期末结算;实行点餐制的学校按实际点餐价格通过刷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教职工伙食补助按相关规定结合供餐方式及时转入食堂账户或充入教职工饭卡,按实结算。


第四十条 学生营养午餐。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午餐补助政策,补助经费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不得以购买零食饮料、奖励等其它方式替代,不得采用可能让受助学生感受到被歧视的供餐方式。实行点餐制的学校,营养午餐补助经费应全额充入学生饭卡;实行包餐制的学校,营养午餐补助经费足额转入学校食堂账户,确保学生午餐免费,餐标低于营养餐标准的可通过补充营养餐品、食品足额发放给学生。


第四十一条 规范食堂支出。学校食堂应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成本由主辅原材料购置费、非财政承担的食堂人工成本、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水费、电费、燃料费等组成。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将食堂水费、电费、燃料费等纳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慈发改价[2013]5号)精神,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补贴已列支在幼儿园保教费中,不再列入人员支出科目核算。


第四十二条 严控食堂盈亏。学校食堂财务收支应基本平衡,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月结余款可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奖金、学校招待费支出等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市教育局计财科备案。


第四十三条 食堂票据管理。学生伙食费纳入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事项,应开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票据”。食堂财务支出应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报销程序参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制定《慈溪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


第八章 食堂智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智慧食堂建设。加强智慧食堂建设,依托慈溪市学校阳光食堂管理平台、众食安app,采取“线上监管+线下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食堂智控管理,实现食材采购、验收、制作、售卖的全过程监管、溯源。


第四十六条 智慧点餐管理。鼓励学校推行智慧点餐,实现学生自主选餐、智能化取餐、智慧化膳食营养分析、满意度评价,系统自动生成食材采购订单,方便学校提前备餐,减少食材浪费。鼓励实行一校研发,各校共享的建设理念。


第九章 餐饮育人教育


第四十七条 厉行节约教育。学校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广泛开展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宣传教育,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良好氛围,倡导食堂提供半份菜、小份菜,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坚决制止校园餐饮浪费。


第四十八条 文明健康就餐教育。学校食堂要结合德育工作及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设立文明督导员,开展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垃圾分类等教育,融入劳动教育与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文明、健康饮食习惯,做到减盐减油减糖,保持健康体重,建立健康饮食观。


第四十九条 倡导营养健康饮食。学校学校食堂每餐应至少提供谷薯杂豆类、蔬菜水果类、水产禽蛋类、奶及大豆类中的3类。食物烹饪方法应符合营养健康原则,减少盐、油、糖(包括含盐油糖的各种调味品)的用量,减少炸、煎、熏、烤等烹饪方法。


第五十条 营造宣传氛围。学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餐饮文化氛围,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食堂设立“营养健康角”或“营养健康小屋”,教育引导学生节约用餐、安全用餐、营养用餐、文明用餐。


第十章 突发事件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学校应成立以书记、校长为组长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每学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五十二条 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学校食堂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或食源性疾病,按照就近、就地处置的原则及时快速处理,并按照有关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市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原因结果、善后处理等情况。


第五十三条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积极协助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立即停止供餐,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集中就餐剩余食物和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等检测物及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加强舆情管控,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联合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加强与市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强化风险管控,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


第五十五条 督导考核评价。市教育局建立健全工作考核体系,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日常管理列为学校年度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纳入学校督导评价体系,对落实食品安全书记、校长负责制进行部署,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堂财务审计,原则上每年要组织力量对学校食堂进行财务审计,3年内完成一轮审计。


第五十六条 建立投诉反馈制度。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师生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受理制度,畅通家校沟通渠道,及时公布、反馈处理情况。要采用适当方式定期与学生、家长、教师沟通,征求食堂管理、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学校食堂师生满意度。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公示制度。学校食堂应定期将食堂财务收支、食堂招标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日常监督检查及问题整改结果、陪餐信息等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建立陪餐制度。学校应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要制定具体的陪餐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具体的实施步骤、陪餐人员、陪餐方式、应尽职责和风险控制等内容,监督学校食堂供餐服务质量。陪餐人员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及时解决陪餐过程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问题,并做好陪餐记录。陪餐人员应自行承担餐食费用。


第五十九条 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应定期组织师生对食堂规范管理、食品安全、饭菜质量与数量、供应品种与价格、就餐环境与卫生、服务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测评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鼓励采取智控管理平台和智慧点餐系统进行常态化测评。


第六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履行管理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责任人进行约谈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或隐瞒、缓报、滥用职权、挪用或克扣食堂款项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意见由慈溪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政策法规执行。


第六十二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慈溪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慈教计[2022]17号)作废。

附件:1.《慈溪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慈溪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1

慈溪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以下称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规范食堂从业人员行为,保障师生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学校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贮存保管、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根据学生就餐规模,结合学校实际和财政保障情况,合理配置从业人员。义务段学校供一餐的食堂每100人配备一名从业人员,供两餐的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人员,供三餐的每60人配备一名从业人员;高中段学校在做好成本核算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人员。


第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食堂从业人员的思想品质、心理健康状况和身份进行评估核查,符合条件的才能聘用,并进行公示;凡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或偏激等现象的人员一律不得聘用。


第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每年参加健康体检,确保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并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如有必要,食堂从业人员可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第六条 实行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每名从业人员上岗前,对其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如有发热、呕吐、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及时报告。日常工作中,发现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停止并调离工作岗位,严禁从业人员带病上岗。


第七条 食堂从业人员需保持个人卫生,遵守员工仪表仪容制度,大方整洁。主要有下列要求:

(一)上岗时,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戴口罩,头发不外露,无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手表、戒指、手镯、手链等饰物。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从业人员应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应遮住口鼻,其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可佩戴防口水口罩。

(二)工作服应定点定位存放,定期清洗更换,一旦脏污,随时更换;冷菜间等专间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三)专间操作人员进出专间时,及时更换专间专用工作衣帽。穿戴专间工作衣帽时不从事与专间操作无关的工作。

(四)切实落实“五常”责任分配职责,在更衣室集中更衣,私人物品不能带入食品处理区;禁止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用餐等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保证责任区域内卫生整洁。

(五)上厕所前,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需清洗的工作服放在食品处理区之外。

(六)手部有伤口时,暂停并调离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可使用色彩鲜艳的防水创可贴,并佩戴一次性手套后,可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加强手部清洗消毒。进入处理区前,加工制作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前,清理环境卫生、接触化学物品或不洁物品后,咳嗽、打喷嚏及擤鼻涕后,使用卫生间、用餐、饮水、吸烟等可能会污染手部的活动后,加工制作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前,均应进行洗手消毒。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如有触摸头发、耳朵、鼻子、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等可能污染食物的情形的,均需重新洗手消毒。


第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并做好情况记录。每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操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数字化应用等专题培训不得少于2次。根据每月调度情况,开展针对性培训。


第九条 学校组织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专(兼)职膳食营养师每年接受至少1次专业培训并有相关证明;厨师应当定期接受营养专业知识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无食品安全事故记录,鼓励厨师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考核辞退制度并做好情况记录。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每学期对从业人员出勤情况、工作情况、卫生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结合满意度测评机制,对成绩优秀者予以奖励,对成绩不合格者予以惩处或辞退;对健康体检不合格、有精神异常现象、有不良行为的,予以辞退;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政策法规执行。各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慈溪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学校食堂财务行为,健全学校食堂财务制度,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教规〔2024〕26 号)、《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教计〔2023〕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服务,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保本经营的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生就餐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在校就餐。学校必须单独核算食堂成本,保证食堂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三条 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总负责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食堂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必须单独开设食堂银行帐户,严禁公款私存,或以个人名义开设银行存折户;单独设置帐簿,进行成本核算,专款专用,保持收支平衡,与学校食堂日常经营不相关的收入、支出不得在学校食堂帐户中列收列支。学校要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财务核算制度。学校每学期对食堂的收支情况进行内部稽核,并列入校务公开内容。


第四条 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食堂的各项报销应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还须把每周菜谱装订入会计凭证。严格执行岗位回避制度,对采购人与审批人,采购人与验收人,采购人与会计人员,审批人与会计人员等不相容岗位实行三代旁系血亲关系回避制。食堂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取得的现金应及时上解,严禁大额现金过夜,严禁坐支现金,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实施金融卡收入与消费的学校,现金应实行日清上解,收银员应及时按当天流水单收入上缴银行,并于第二天将金融卡流水单和银行缴款单上缴学校,学校应加强督促。


第五条 学校食堂核算一般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可以按学年度(当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作为会计年度。学校食堂应按月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必须正确核算当月收支,保证收支配比,核准每月的收、支及结余。学校食堂应按统一设定的会计科目核算收支,并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


第六条 学校食堂必须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质量、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食堂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


第七条 食堂财务预算,应由食堂管理部门提出具体的预算建议方案,包餐制学校主要包括食堂工作人员人数及工资、水、电、燃料、辅料、主菜、粮食、食用油料等成本在每餐所占的比例等内容,经行政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食堂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都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食堂收入系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条 学生伙食费实行按实结算。即以学生刷卡消费或实际用餐次数结算伙食收入。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学期初预收(或按月预收)、期(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多退少补”。每月末,食堂以当月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在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天(次)数;每学期(月)以学生实际就餐天(次)数和本期(月)计划就餐天(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结算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次收取,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 统一使用财政监制的票据。学校代收师生的伙食费应开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据”。开具收据时,填明项目和标准。


第十二条 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转移食堂收入。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一律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应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不得将应在学校行政帐中列支的支出以及其他无直接关系的支出计入食堂支出成本。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支出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活动所耗费的各项相关费用。学校食堂支出分为:伙食支出(粮油支出、菜类支出、燃料支出、佐料支出、水电支出、其他材料支出)、人员支出、其他支出(洗涤卫生用品费、零星小额维修费、小额炊具购置费、其他费用)等三项,根据需要可在每项下增设明细。学校食堂支出必须坚持“量入为出”,严格遵守预算规定的各项开支比率,并根据季节变化及时调整伙食结构,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消除亏损。


第十五条 食堂支出必须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食堂物资采购应采用转账方式结算,转账结算支付对象与合同签订者必须一致,杜绝大额现金支付。学校食堂的各项开支除了支付人工工资外均应有供货方出具的正规票据和相关明细附件,采用定点配送定期结算办法的食堂,除发票外还须附送货清单或验货清单。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购菜支出在菜类支出科目中核算,应每月结清,预付货款不计入本科目,已耗用未付款金额应计入本期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补贴开支在人员支出科目中核算。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补贴已列支在幼儿园保教费中,不再列入人员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八条 伙食支出、人员支出之外的食堂发生的零星支出在其他支出科目中核算。食堂消耗的水、电、气等如在学校帐户统一支付的,由学校按食堂实际耗用数定期进行结算,纳入食堂成本支出。有条件的学校应独立计量,独立结算。


第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公办学校食堂设备设施、大宗用具购置及大额维修应由学校设备维修费列支。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炊具、燃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 公办高中段学校应每月与食堂托管企业进行财务结算,结算时托管企业应提供正规税务票据,学生刷卡流水须作为附件。结算款项应支付给托管企业,不得向企业法人、其他管理人员个人转账支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因招待需要,在食堂用餐的,其招待费由学校行政按实拨付给食堂。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堂收支结余是指学校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当期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财政对食堂工作人员有经费(工资)补助的,其补助部分人员的工资作为食堂收入,不能作为食堂的结余。


第二十三条 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结余额)要专款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弥补亏损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食堂在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的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支明细表、库存物资报表等。学校食堂财务机构每月要向学校行政部门保送财务报告,报告食堂经营状况及与经营相关的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规范学校食堂收支行为和会计核算工作。学校食堂应建立原材料采购、入库储存、领用加工、成本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教育局计财科负责对直属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同时对各镇(街道)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各镇(街道)教育党总支负责对所属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学校膳食管理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对本校的食堂经营情况开展实时监督检查。各级教育内审机构负责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财务的审计工作,严肃责任追究。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应纳入学校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慈溪市范围内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幼儿园)参照本意见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来源:慈溪市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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