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指导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机动车维修行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备案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已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的,但未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
(二)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及时完成备案;
(三)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二、备案材料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书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
(四)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允许外协的设备应提供合同书);
(六)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七)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备案流程
(一)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真实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
(二)受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同时出具盖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由业户保存。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三)接入联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后,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接入江西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如实填报、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四)信息公开。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附表: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技术人员汇总表
3.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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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县交通运输局
版式:黄宇彤
编辑:张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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