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将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校园餐”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举报全市范围内的经营主体(包括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学校食材供应商等“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涉及下列“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超范围经营行为;
(二)用非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校园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的校园食品;
(三)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校园食品;
(四)采购、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其制品制作校园食品的,或者明知畜禽及畜禽产品已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仍购进并制作校园食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校园食品;
(七)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制作校园食品;
(八)学校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广大公众可通过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等方式及时举报上述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举报内容要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诽谤。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来源:常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