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门对该矿业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矿业公司处罚款2.5万元;对该矿业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对该矿业公司处罚款2.5万元;对公司领导未按有关规定带班下井的行为,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对该矿业公司处罚款3万元,对刘某某、周某、黄某某、王某某分别处罚款1万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对该矿业公司合并处罚,共计8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矿业公司没有及时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矿山井下安全出口采用角钢梯,未安设牢固且未设扶手”的事故隐患,应当依据本条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