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之音」获悉,11月15日,西北能监局印发《西北区域灵活调节资源容量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文件明确,市场经营主体包括独立储能电站和虚拟电厂等。其中独立储能电站参与调峰和顶峰容量交易申报上限为30元/MW·日。
调峰容量和顶峰容量提供方,包含10MW及以上、持续充电2小时及以上的独立储能电站,最小“填谷”调节能力不低于10MW、连续调节时长不低于1小时的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下同)。
调峰容量需求方(费用分摊方):西北区域内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企业,以及未参与、未中标及调峰能力未达标准的火电机组(含热电机组)。
顶峰容量需求方(费用分摊方):西北区域内最大发电能力无法达到额定容量或最大发电能力的火电机组、用电高峰时段存在预测负偏差的新能源企业。
满足条件的火电厂、独立储能电站、具备上调节能力的虚拟电厂,可报量报价参与西北区域调峰容量交易和顶峰容量交易。其中独立储能电站申报容量上限为额定充电功率,按充电时长1小时,申报价格区间为(0,30]元/(MW•日)。虚拟电厂申报价格区间为(0,20]元/(MW•日)。
《规则》文件提出,灵活调节资源容量是指经营主体为满足新型电力系统对灵活调节资源的需求,通过技术改造或加装储能,增加的电网灵活调节资源容量,包括调峰容量、顶峰容量、调频容量、爬坡容量、转动惯量等。现阶段仅开展调峰容量、顶峰容量交易,后续依据西北区域电力市场开展情况逐步完善调频容量、爬坡容量、转动惯量交易。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
《西北区域灵活调节资源容量市场运营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相关要求,促进西北区域调峰、顶峰等灵活调节资源建设,提升西北电网新能源消纳与电力供应能力,我局组织起草了《西北区域灵活调节资源容量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初步征求了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现对修改完善后的《西北区域灵活调节资源容量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15日。如有反馈意见,请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xbjscjy@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西北区域灵活调节资源容量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修改稿).pdf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24年11月1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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